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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夏津县六五河以南片区2017-2018房屋拆扦补偿政策

2017年12月25日 10:10来源:德州政府网点击量:0

山东德州夏津县六五河以南片区2017-2018房屋拆扦补偿政策可以参考夏津县政府2017年8月22号发布的《六五河以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五河以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不接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住宅回迁安置

1.回迁指标。楼房按搬迁楼房建筑面积确定;平房按院落面积的0.5或正房建筑面积确定。回迁指标低于25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2.夏洋酒厂、保险公司周边以及各单位家属院被征收人,在龙湖小区集中安置;其他被征收人在粮食局地块、县社北侧地块集中安置。安置房户型分为A型(建筑面积95平方米左右)、B型(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左右)、C型(建筑面积125平方米左右)、D型(建筑面积13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数值为准。

3.户型选择及价格。按照回迁指标就近选择户型,回迁指标部分1300元/平方米,超出回迁指标部分2300元/平方米。回迁指标大、选择首套安置房后剩余回迁指标达到30平方米的,可选择第二套安置房,依次类推。

4.车库、储藏室选择及价格。车库、储藏室不占用回迁指标,车库2300元/平方米,储藏室1300元/平方米(其中,可以用作车库的储藏室2300元/平方米),车库、储藏室按照对应单元选择,只能选择其一,车库选完为止。

5.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正常补偿基础上,按回迁指标计算,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的货币补偿。

6.选择回迁安置的,剩余回迁指标不符合回迁安置或符合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剩余回迁指标计算,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货币补偿。

三、营业房回迁安置

1.营业房屋认定。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营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认定为营业房屋。

2.回迁指标按搬迁实际营业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回迁指标低于25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3.实行集中安置,按回迁指标就近选择安置房。

4.按回迁指标计算,“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超出回迁指标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5.选择货币补偿或剩余回迁指标的,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四、回迁顺序

按签订协议顺序,挑选安置房、车库或储藏室。如在规定期限内,房屋没有拆除或拆除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回迁顺序号作废。

五、安置房交付期限

自该片区拆迁完毕之日起18个月内交付使用。

六、结算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搬迁验收合格后,凭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房屋搬迁验收合格单、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货币补偿款。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时,补偿款与安置房款结算差价款。

七、相关补助、搬迁奖励标准

1.搬迁费。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元。

2.住宅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最后按实际过渡期结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

3.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搬迁实际营业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合区位、收益等因素给予停业损失补偿费,最后按实际过渡期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停业损失补偿费。

4.住宅安置补贴。按回迁指标计算,每平方米补贴700元(楼房、空闲宅基不给予住宅安置补贴)。

5.搬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1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八、其它规定

1.办公、仓储、生产等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2.搬迁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在搬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拆除。纠纷解决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3.搬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

5.搬迁范围内需要迁移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进行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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