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扶贫小额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扶贫小额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兴山县扶贫小额保险实施办法
为创新金融保险机制,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的试点意见》(鄂发[2014]12号)和《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兴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防止老百姓因病、因伤致贫返贫的现实问题,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农民、改善民生、服务民众”的精神,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公司承办、市场运作、参保自愿”的原则,建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互补的保险保障机制。扶贫小额保险征收时间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同步,确保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保率100%,全县城乡居民整体参保率60%。
二、保险内容
参保对象:坚持“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方能参保,选择性参保或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参保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责任。
交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保险期间: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遭受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66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为500元);若被保险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66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为2万元)。
(二)疾病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500元。连续投保则无等待期限制。
(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2)*50元/天]。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诊
疗,当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6000元(含不合规医疗费用)以上时,对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累计的方式进行赔付(但须减除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或已经赔付的部分)。6000元以上至1.2万元(含)部分给付20%;1.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给付3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给付40%;10万元以上部分给付50%。全年一次或累计给付以5万元为限。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政策性保险业务服务机制。以村(居)委会为征收主体,按照“划片包干、责任到村”的管理机制,推动扶贫小额保险征收和服务工作,服务经费由各乡镇政府和县人寿保险公司据实核定。
(二)规范扶贫小额保险收费和归集方式。保费征收工作由各村(居)委会负责组织,以户为单位,由村、组干部在参保居民自愿的原则下,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步收费。
(三)落实特殊人群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县扶贫办负责核实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身份并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落实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对象身份并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县残联负责核定重度残疾人身份并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落实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多方多渠道筹措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可用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统筹规划使用贫困村互助资金公益金以及社会资金等购买扶贫小额保险。各乡镇、村要安排专人及时将保费存入乡镇财政帐户,确保资金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扶贫小额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兴山县扶贫小额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余宏珊同志任组长,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中国人寿兴山支公司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分管乡镇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张淤茂同志兼任。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制定征收方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保险工作,按照宣传入户率100%、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保率100%,整体参保率60%的要求,制定本乡镇征收实施方案。
(二)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扶贫小额保险工作小组,将小组成员名单与联系方式报县人寿保险公司郑之进同志处,联系电话:13469832989,以便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理赔快捷通道。县人寿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乡镇服务网络优势,方便客户就地报案、理赔和咨询,为广大居民提供专业、高效的保险保障服务,做到保险服务“足不出村”。公司理赔服务专线:0717-2584700。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该项工作将纳入到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内容。同时,该项工作结束后,对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保率未达到100%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本乡镇整体参保率达到60%以上的,并在全县排名前一、二、三名的乡镇通报表扬。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