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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12月21日 10:02来源:澄江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12月9日,《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公布实施,方案规定,此次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方案指出,此次征收主体为澄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适用范围包括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

附澄江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完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打造旅游城市新形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顺利推进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征收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现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凤麓街道老城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

(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保函〔2015〕871号);

(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8号);

(十)《玉溪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暂行)》(玉市建通〔2016〕35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原则;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征收补偿适用范围

征收范围: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具体征收范围以《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

四、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的集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或依相关规定认定的权利人。

五、征收期限

(一)起征日期:自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三)搬迁期限:2018年3月30日以前。

六、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澄江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澄江县人民政府凤麓街道办事处

七、限制行为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老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之日(2017年3月15日)起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加层、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买卖、抵押、转让、互换、赠与、出租、分户析产、改变用途等行为;

(五)办理新的规划审批、土地登记、交易、抵押等相关事项;

(六)核发、换发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禁止、限制事项。

违反上述规定的,新增部分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将不予补偿,所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八、土地、房屋认定

(一)土地、房屋、其他建(构)筑物权属认定

1. 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2. 在《集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范围内建盖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3. 事实持有,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据,或经县、街道、社区、小组四级认定,且无争议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结构认定

被征收房屋结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房屋现状认定,经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如有异议的,由县项目拆迁领导小组成立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三)面积认定

1. 建筑面积认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现状与办证测绘时没有改变的,如实测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不一致的,由县、街道、社区、小组四级认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现状与办证测绘时有改变的,以实测面积认定。

2. 土地使用面积认定:已办理《集有土地使用证》的,如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由县、街道、社区、小组四级认定;未办理《集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街道、社区、小组四级认定。

3. 对于因历史原因建在本户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外的建(构)筑物按照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标准认定。

(四)用途认定

1. 以《集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进行认定。若上述证件上载明、批准的用途不一致时,以办证时间早的为准。

2. 住宅改为经营用房认定。

批准用途为住宅,但在2017年3月15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老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之前,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按以下规定认定。

(1)对于正面临街,且在《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老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前具有商铺形态,并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且持有效营业执照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按经营商铺认定(第一自然间实际进深小于7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第一自然间实际进深大于7米的,按7米计算;不含过道),超过7米的其他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性用房认定;

(2)对于非正面临街,在《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老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商铺形态,且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并持有效营业执照的,按经营性用房认定。

(3)对于在《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老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之前,虽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但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仍按住房认定。

3. 对正面临街,未认定为经营商铺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按临街门面房认定(第一自然间实际进深小于7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第一自然间实际进深大于7米的,按7米计算;不含过道)。

九、征收补偿办法

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

货币补偿总额=集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含房屋建筑面积补差及装修等)+集有土地征收补偿和全货币安置补助+商铺和临街门面房区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家补助+过渡安置补助+签约交房奖励

(一)房屋征收补偿

1. 集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依据认定的结构及建筑面积,按照下表标准计算确定。

2. 建筑面积补差。合法合规土地上的民宅,建设未达到四层的,以一层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基底面积,含灭失房屋)计算至四层,计算后的面积减去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之差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为700元/平方米。同一建筑各楼层产权人不同的,其建筑面积补差由各产权人按本户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所占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补差面积内建有其他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补差与其他建(构)筑物补偿,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重复补偿。

3. 空地补助。被征收人合法合规用地面积内的空地(未纳入计算建筑面积补差部分),按空地面积,以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4. 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持有《集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地上房屋灭失的,灭失房屋参照仍保存的土木建筑补偿标准的80%给予货币补偿,不计算装修补偿。

5. 房屋装修根据现有实际装修采量,按综合补偿价给予补偿。

6. 其他建筑物补偿

其他建筑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7. 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表中未列项目参照《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县土地征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试行)的通知》(澄政办发〔2014〕128号)执行。

1. 被征收人的合法合规用地面积(认定土地使用面积),按307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给予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是集体的集有土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兑付给社区、集体经济小组,具体分配办法按社区、集体经济小组通过一事一议办理。(二)集有土地征收补偿和全货币安置补助

2. 全货币安置补助。因本项目安置实施全货币安置,不进行实物安置,因此对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认定土地使用面积,和被征收人是集体(社区、小组)的地上建有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按2193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全货币安置补助。

(三)商铺和临街门面房区位补偿

1. 街区类别及范围根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街道繁华程度、铺面租金收入、街区环境等调查划分确定;各街区补偿标准通过评估公司调查确定。

2. 对于被认定为经营商铺的,根据所处街区补偿标准,以经营商铺临街宽度米数(不含过道),结合进深系数,按下表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区位补偿。进深系数为:一层第一自然间进深大于等于7米的,系数为“1”;一层第一自然间进深小于7米的,进深系数为“实际进深米数/7”。计算公式为:商业区位补偿金额=临街商铺宽度米数(不含过道)×街区补偿标准×进深系数

3. 临街门面房区位补助。2017年3月15日前具有商铺形态的按同街区区位补偿办法及标准的60%进行补助。2017年3月15日前不具有商铺形态的按同街区区位补偿办法及标准的30%进行补助(若本户房屋一层实际进深大于等于7米的,进深系数为“1”,本户房屋一层实际进深小于7米的,进深系数为“实际进深米数/7”,临街宽度米数不含公共过道)。

4. 一宗房屋位于两条街道交汇处的,只享受一条街区的区位补偿。

5. 一宗房屋前、后两面分别临两条街的,按两条街区的标准及补偿办法计算相加,但进深不重复交叉计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营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被认定为经营商铺和经营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所处街区、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及楼层情况,按通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调查认定的下表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属租赁经营的,租赁协议的解除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由经营户与房屋产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五)搬家补助

按被征收人实有合法合规房屋建筑面积(不分房屋结构,不含灭失房屋面积)计算,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被征收人。存在租赁关系的,搬家补偿的分配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对于经认定,在2017年3月15日政府项目通告发布前实际有经营活动的加工类事实经营户,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六)过渡安置补助

按被征收人实有合法合规房屋建筑面积(不分房屋结构,不含灭失房屋面积)计算,以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过渡期为15个月。

(七)签约交房奖励

1. 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20天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以被征收的认定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含灭失房屋)为依据,按下表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2. 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交房搬迁的,根据交房的时间,以被征收的认定土地面积及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含灭失房屋面积)为依据,按下表标准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十、购房鼓励政策

被征收人个人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与原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土地、房屋,对购房、地金额不超过其货币补偿总金额的,到澄江县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证明后,按现行政策免征契税;对购房金额超过其货币补偿总金额的,差额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具体免征契税的时限等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十一、被征房屋交付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物资全部搬出;

(二)进行过补偿或补助的实物完好无损,房屋被征收人不得拆除或毁损。

十二、协议签订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如实提交《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县城老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告》发布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下证明文件:

1.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集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能证明房、地权属的真实、原始、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6.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其他规定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房屋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算。

十四、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澄江县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实施征收。

十五、本方案自澄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六、本方案由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澄江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澄江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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