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尽快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原《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进行了修改、合并,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结合相关部门日常监管需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修改、完善了销售现场公示的具体的内容。销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二)政府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销售范围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示一致的房屋销控信息表。
(四)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五)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和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备案号。
(六)预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含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算)》;预售转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公示上述两份完整的测绘报告书。
(七)销售2007年8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当部分复印件。
(八)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九)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楼栋与保障房楼栋之间无物理隔离的提示。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机构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其销售行为。
(一)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提供的模版为销售人员制作胸牌。进行销售合同网上签约时,网签合同中应当注明为该房屋提供服务的销售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胸牌备案号。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发生变更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销售人员从业期间应佩戴胸牌,不得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三)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法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发现销售人员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此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扩大规范对象范围,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外地新建商品房、在外省市销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机构也一并纳入监管范围,特别是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外地新建商品房的机构,要求其提供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京销售的证明,以实现跨省市政府联动监管。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销售场所现场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外省市登记注册并销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或在外省市销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求通报当地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2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邮箱: fdcjjgl@sina.com。
根据我委《关于尽快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将原《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进行了修改、合并,形成了《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经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多次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2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邮箱: fdcjjgl@sina.com
附件: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