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回归本源,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改善间接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7﹞142号)、《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细则》(宁金融办发﹝2013﹞17号)、《推动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宁金融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鼓励和扶持的企业是指注册经营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浦口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和扶持的企业,须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行为,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内奖励或补贴包含上级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承担的部分,企业不再另行享受。
第二章 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企业挂牌上市奖励标准
(一)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首发上市的企业,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块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通过借壳成功上市,且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由区外迁入我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由区外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后,在我区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再融资资金总量的50%以上且不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转板挂牌上市企业的奖励补贴扣除区内相关政策已享受奖励补贴部分。
第七条 挂牌上市企业楼宇土地政策扶持:
(一) 区内国有楼宇优先出租、转让给重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依据企业定位、规模、发展状态可酌情减免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租金;在建的国有楼宇优先为相关企业定制开发,确保企业的用房需求。
(二) 优先保障重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的发展需要,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因上市、挂牌募集投资项目的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股权投资扶持政策
第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标准
(一)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开办资金奖励。后期对我区区内制造业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进递增计算追加奖励:
1.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1—10亿元(含1亿元,下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给予20万元开办奖励,后期按其对本区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0.5%给予追加奖励,追加奖励与开办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3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后期按其对本区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追加奖励,追加奖励与开办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给予80万元开办奖励,后期按其对本区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追加奖励,追加奖励与开办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开办奖励。具体为首期资金实际到位后给开办奖励,其后按我区区内制造业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募集资金的30%(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进递增计算追加奖励,具体为:
1.募集资金1—30亿元(含1亿元,下同)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10万元开办奖励,其后按其对本区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25%给予追加奖励,追加奖励与开办奖励累计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
2.募集资金30—6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20万元开办奖励,其后按其对本区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15%给予追加奖励,追加奖励与开办奖励累计最高额不超过400万元;
3.募集资金6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30万元开办奖励,其后按其对本区制造业企业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05%给予追加奖励,追加奖励与开办奖励累计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对引进并使用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内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引进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引进投资基金规模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当年实际引进投资基金额的一定比例累进递增计算,具体为:
1.当年股权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下同),给予50万元奖励;
2.当年股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当年股权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当年股权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占股超过30%的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不予政策奖励。
第四章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贷款力度。年度内对区内制造业企业的贷款余额位列前5位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年度内对区内制造业企业的贷款余额增幅位列前3位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地方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区内制造业企业在区内经批准设立合法经营的科技贷款公司、农村小贷公司等新型地方准金融机构(公司)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给予贷款企业利息总额不高于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贷款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多形式绿色融资渠道,发行各类公开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对利用在全国性法定公开市场发行的直接融资工具(如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成功融资的企业,经区发改局(金融办)审核通过后,给予利用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企业融资总额1%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成立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人行浦口支行,各街场(园区)组成。区发改局(金融办)作为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划、辅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好各自相应职责,对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街道(场)、各园区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理清属地内企业的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状态和融资需求,筛选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筛选成长型企业进入后备企业库,全面摸底掌握企业资金需求情况,为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解决,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若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存在抽逃资本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将收回奖励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金融办)依据本办法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