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政发〔2017〕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工作,根据省政府《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9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交易适用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的,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或市政府确定要求采用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处置房屋的行为;或经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对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包括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地段相同面积普通商品房评估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70%
其中届时同地段相同面积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按温岭市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评估体系执行;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收益按基准地价的40%缴纳。
三、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该住房的,凭原购房合同、已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凭证,向不动产综合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其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年,自土地出让金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或析产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