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政发〔2017〕125号
景泰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秸秆、散煤禁烧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县秸秆、散煤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县辖区范围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行全域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及燃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均属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种类为各种农作物秸秆及荒草、落叶、垃圾等。禁止将秸秆倒入河道、沟渠内。推行秸秆粉碎还田等综合利用措施。
三、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取缔各类市场和临街店铺取暖烧水小煤炉,鼓励居民、经营户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使用节能环保型炉灶。
四、各乡(镇)要加强对秸秆和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管理作用,加强区域巡查和查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将禁烧责任落实到户。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环保、工信及农牧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人员的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9(环保局),欢迎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秸秆、散煤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景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