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总体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以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为目标,以综合利用为途径,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综合利用、机制创新、政策引导、执法督查力度,实现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禁烧范围
城市建成区周围10公里以内,以林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内,境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地带,国道和省道两侧1公里地带,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讯、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区域,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
三、禁烧时段
小春期间:4月26日至6月30日
大春期间:8月26日至10月31日
冬季重污染天气时段: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四、工作措施
(一)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撑体系、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产业化规模化利用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充分调动农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采取农艺、机械、生物、工业等多种措施,疏通秸秆出路,稳步提高利用率。
1.推进秸秆就近就地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田边地角就近堆沤还田、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2.推进秸秆规模化产业化利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收集秸秆所需流动资金优先给予贷款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支持。
3.支持秸秆转运中心建设。规划、引导秸秆综合利用业主建设一批集秸秆打包、粉碎、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转运中心。
4.保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建设生产用房、农机库等需占用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要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将集体闲置的场、库、房(棚)、废弃厂房等建设用地用于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建设用地依法审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5.夯实秸秆禁烧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着力构建网格化禁烧工作责任体系,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秸秆规模化、资源化利用领域。
(二)依法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好宣传单、专栏、公告、标语、短信、宣传车等形式,要充分利用好学校这个宣传阵地,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专题教育活动。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辖区内每个单位和个人,确保宣传教育无空白无盲区。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和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严格按照划定的禁烧范围实行全域禁烧。组建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的市级综合执法组,通过市级综合执法与乡镇委托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坚决查处每一把火,坚决追究黑斑所在田块承包(经营)者的责任,始终保持对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对拒绝、妨碍秸秆禁烧巡查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乡镇也要完善或成立相应常态化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领导包村(社区)组,村组干部包农户(业主),农户(业主)包田块的包保责任制,构建市、乡镇、村(社区)组、农户(业主)四级联防联控的禁烧工作机制。各乡镇、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按照“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全面覆盖、网络清晰、分级负责、上下联动、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各乡镇于5月10日前将乡镇、村(社区)组、农户(业主)三级联防联控网格化属地管理责任体系报送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落实目标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政府、村(社区)组和农户(业主)的目标任务,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村(社区)组、落实到农户和田块。
3.落实惩处机制。对在耕地上焚烧秸秆两次以上的农户(业主),取消其享受有关政策性奖励或补助的资格;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举报制度,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及时查处。
4.严格考核问责。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将不定时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绩效较差、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应目标分,被督查组或新闻媒体发现“第一把火”的乡镇责任人要在相关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对禁烧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涉及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执法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乡镇做好禁烧执法工作;加强与市级及周边市(县)环保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执法工作;加强执法指导工作,指导乡镇搞好禁烧执法工作;利用城市LED大屏幕播放禁烧通告、宣传标语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公益广告;协调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禁烧宣传标语和秸秆收购等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禁烧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全年绩效目标管理,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督查工作。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科局负责配合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市教科局负责协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环保教育课,通过组织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引导和监督学生家长共同搞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拒绝或妨碍禁烧巡查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全力配合各乡镇搞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交运局负责对发生在养护路段的焚烧垃圾、杂草以及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监管工作,督促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做好禁烧工作。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对乡镇申报的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进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企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等建设生产用房、农机机库等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审批工作。
市住建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建设生产用房等的依法审批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小春期间工作安排
1.组织发动阶段(4月25日至5月5日)。逐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制、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搞好宣传发动,做到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形成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2.巡查执法阶段(5月5日至6月30日)。各乡镇要坚持领导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组建巡查队昼夜巡查,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有烟必查、有火必罚”,不留盲区和死角。
3.总结考核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小春阶段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二)大春期间工作安排
8月1日至8月25日为组织发动阶段,8月26日至10月31日为巡查执法阶段,11月1日至20日为总结考核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比照小春期间工作要求执行,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小春阶段工作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
(三)冬季重污染天气时段工作安排
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组织发动阶段,12月11日至次年1月20日为巡查执法阶段,次年1月20日—1月31日为阶段性总结考核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比照小春期间工作要求执行,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材料报市环保局。
(四)总结考核
次年2月1日至2月20日为全年工作总结考核阶段,各乡镇及市级相关部门于次年2月10日前将全年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全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绩效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