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
试点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浦政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我县省级“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以下简称“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实施,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坡地村镇”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论,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战略目标,在保护耕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推行将具备建设条件的低丘缓坡地开发成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业建设用地及绿色产业建设用地等“坡地村镇”试点新模式,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同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我县存在人多地少、耕地保护任务重、后备资源匮乏、占补平衡压力大、用地保障问题突出等一系列问题。“坡地村镇”试点,契合我县实际,能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低丘缓坡资源,是破解耕地占补平衡困境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手段。各乡镇(街道)、部门要立足大局,充分认识到“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勇于担当的精神,科学有序合理利用山地、林地等低丘缓坡资源,拓展用地空间,全力推进“坡地村镇”试点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精心规划,科学选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做好相关规划互动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非地质灾害易发区坡地进行开发建设。
2.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结合低丘缓坡地形地貌特征,合理确定开发项目规模和布局,禁止对坡地进行大开大挖或削峰填谷式开发建设。
3.规范管理,有序开发。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林地管理、地灾防治、水土保持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坡地村镇”试点实施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开发地块,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防止滥占坡地搞开发建设。
4.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在“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尽力保留原有地貌景观环境,统筹落实地灾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做到低影响、绿色开发建设。
(二)主要目标
1.耕地保护更加有效。通过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供给结构,有效减少城乡建设对现有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好平原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
2.用地保障更加有力。“坡地村镇”试点通过依山就势、点状开发,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增强建设用地有效供给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需求。
3.生态环境更加有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用地方针,在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景观生态价值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使城乡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融合、更加和谐。
4.村镇建设更加有彰。依托地域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打造集约低碳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彰显绿色产业特色、区域建筑特色和人文景观特色。
三、明确“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的用地政策
(一)实行“多规合一、精准用地”政策。按照“依山而建,依势而就”的要求,“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必须做好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及其他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可在不同项目具体设计申报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规划发展定位编制项目控制性规划,明确项目的规划用途、位置等,确保做到精准用地。
(二)实行“点状布局、垂直开发”政策。按照“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要求,试点项目可以点状布局、单宗地开发,也可以多宗地组合开发。项目区内建筑实行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的建设规划布局,建设用地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开发,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确定。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尽量避免对建筑周边原始生态植被的扰动。
(三)实行“征转分离、分类管理”政策。按照“用多少、征多少,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对试点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实施管理。作为生态保留用地的,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办理征收手续后,仍按原土地用途进行管理,以提高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对于项目区内的道路,符合农村道路条件的纳入农村道路使用范围,符合林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道路,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四)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总原则,由县“坡地村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提出各具体项目的相应配套政策,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差别供地。试点项目中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组合式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地;项目区内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结合项目布局及业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治、开发利用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设置相应的土地供应前置开发条件,确保坡地开发利用生态地质环境安全、品质保障及有序落地。
(五)实行“以宗确权、一证多宗”政策。以“最多跑一次”为根本要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据建设用地单位(个人)申请,做好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晰产权、保护权益。对项目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区内各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按地块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多宗地一本证书或单宗地一本证书(自持和不允许分割部分原则上核发多宗地一本证书),除出让公告、合同约定、批准文件规定或一事一议的有关条款外,不得将项目部分地块分割转让或抵押。
四、规范“坡地村镇”试点项目的管理
(一)明晰建设用地条件。“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选址在坡度5度以上的低丘缓坡非耕地。项目建设应符合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地灾防治等要求,原则上不得涉及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易发区等区域,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相关评估等服务工作。
(二)注重培养特色优势产业。应依托我县山青水秀的生态环境优势,着眼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侧重发展旅游及配套产业、健康休闲产业、养老养生产业、文化创意设计、现代特色农业等新产业,打造多业态产业体系,对规划定位为县域内业态稀缺或起引领示范的项目,或是重大旅游项目的,在项目用地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总体而言,在新修编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要注重发展为城镇服务的关联性产业和服务项目,允许配套不高于70%的商品住宅开发,原则上住宅的地块容积率不低于1.0,单次出让居住用地面积不超7公顷(105亩),原则上不得建单体别墅。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项目,要支持和鼓励发展不同产业业态的商业服务业,并视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的完整性明确是否可以分割转让以及分割转让的比例,其中可分割转让的项目分割转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出让总用地面积的50%。
(三)加强和规范生态保留用地管理。对于不涉及建设用地、只办理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地,按国有农用地管理,并委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项目区内的国有农用地租赁给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即试点项目内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下同)经营管理;租赁经营应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期限尽可能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租赁费用由第三方评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试点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租赁经营协议格式、租赁费用等内容应在试点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和公告;项目实施单位凭土地成交确认书、项目区生态保留地租赁经营协议办理用地手续。对于项目区范围内不予征收但符合有关流转政策的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流转工作,并将流转土地转租给试点项目实施单位;流转费用以及流转协议格式等内容应在试点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和公示,经营流转年限尽可能与出让年限一致。具体实施由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审核。
(四)规范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用地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局按规定向省林业厅申请使用省重点林地定额,并根据项目用地实际布局与需求办理使用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项目涉及公益林的,按规定对省级公益林进行变更调整;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标准条件的,按农村道路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对符合林业生产设施条件的道路建设,应由森林经营单位办理林业生产设施使用林地审批。符合基础设施道路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按规定申请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项目用地核准和土地出让管理。拟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招商局发布包括拟开发利用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公告。有意向的投资主体可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投资申请并编制提交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概念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的方案进行评选,从而确定最优方案。委托相关意向投资主体在最优方案的基础上编报项目实施方案(详细规划),明确开发规模、规划设计、建设时序等。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把通过评审论证的实施方案予以购买并作为项目用地报批依据。项目用地报批完成后,采取带实施方案(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六)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措施,严禁在坡地进行大开大挖、削峰填谷式开发建设,避免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凡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项目实施开发造成山林承包合同提前终止的,要对承包地上的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予以合理补偿。项目区范围外的农居旅游等用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开发商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坡地村镇”试点既是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两难”局面的重要举措,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副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相关县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兼办公室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兼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文化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出台相应可操作性细则,共同做好我县“坡地村镇”试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县国土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要矿产压覆调查工作;县农办要做好“坡地村庄”涉及的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工作;县发改局要做好项目准入以及建设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建设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监管工作,以及相关规划业务编制费用的安排;县环保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及指导、监督、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工作;县建设(规划)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和施工监管工作;县交通局要做好建设项目道路规划、方案设计、建设与监管工作;县水务局要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和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监督工作;县林业局要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和林相改造、森林生态提升指导工作;县农业局要做好农用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旅游局要根据相关旅游规划做好风景旅游区内项目的准入和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坡地村镇”试点工作。对因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
(三)落实监管制度。我县“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建立监管平台和项目数据库,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相关部门要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合同约定条件落实等情况,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各项措施,尤其对建设项目施工工期要严格管控,避免土地长期裸露,造成水土流失或次生灾害发生。因受地质、地形、地物的影响,确需调整开发建设地块位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得超过原地块批准用地面积、调整地块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区批准征地(使用)范围。对因地块调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应根据调整的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材料,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县国土局对项目建设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项目规范有序进行。县建设局负责“坡地村镇”试点项目开工监管、竣工验收,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建设单位按期开竣工、挂牌施工、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管,严禁大开大挖。
(四)完善配套设施。项目区外的路、电、水等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项目区范围内原则上由开发商负责,对于面积大、建设地块集中的项目,政府可在基础设施配套上予以适当倾斜。项目区内应合理设计出行道路,注重节约集约,有效减少道路面积。尽可能减少对农用地(耕地)的破坏,原则上项目区内高于农村道路标准的道路应按城市道路标准做好建设用地审批,纳入“坡地村镇”项目中的永久建设用地范围;对于项目区内原有的农村道路或者新建的农村道路,要严格按照农村道路认定标准,原则上路面不得超6米、路基不得超6.5米。对于项目区内原有的林业设施道路或者新建的林业设施道路,要结合规划设计,在预防林地火灾等前提下,由森林经营单位提出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路面不得超3米,路基不得超4.5米;对于项目区内仅供步行的田径小路,要优化布局,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原则上不得超1米,且需做好防护措施。项目设计中应配套相应的停车场,污染处理设施、供电供水设施等,以上公共配套建设地块应将其面积纳入建设用地审批。上述内容在土地供地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内容的,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水方案由县水务局实地勘察水源后提出方案,报“坡地村镇”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五)做好绩效评估。对“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要及时做好项目跟踪指导、监督管理及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项目开发有序规范进行,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开发综合利用情况。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中,如有补充完善的条款将出台相应的补充规定。若上述意见内容与上级“坡地村镇”相关实施政策存在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