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契机,结合“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在掌握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土地执法部门、规划部门、用地审批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分步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符合登记条件农户住房登记发证率2017年底前要求达到50%以上,2018年底前要求达到70%以上,2019年底前要求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农村土地房屋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因地制宜原则。在已有的农村宅基地数字地籍测绘成果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做好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先地后房原则。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涉及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历史遗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在依政策处置到位的基础上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三、工作任务
1、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备”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以户为基本单位、以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建筑面积依据数字地籍调查和基础测绘等成果,采用入户测算的方法,制作宗地图和分户分层图,补充完善调查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以及农房建成年份、间数、层数、建筑面积等,实现房地一体调查。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善和更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数字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以便农民申请登记。
2、加大处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力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和违章建筑的要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再确定房屋所有权。
3、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手续。
1)申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和村级应结合权籍调查工作成果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为提高效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前期的权籍调查成果收集辖区内农民的登记申请材料,统一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房屋测绘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申请的房屋按行政村进行测绘和房屋安质量鉴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测绘成果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结果对申请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并公示。
2)受理、联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农民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报乡镇(街道),进入联审程序。乡(镇、街道)牵头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分类处理办法,由乡(镇、街道)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
3)处理、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后,持相关凭证向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确认决定书》。申请办理《确认决定书》的相关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送交集中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4)公告、发证。乡镇(街道)应当在出具《确认决定书》后,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审核,并会同乡(镇、街道)将拟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登记机构在权证附记栏中如实注明实测建筑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等情况,明确超过确认登记建筑面积建造的部分,其权益不受保护。
四、时间安排
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各乡(镇、街道)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
(一)准备阶段(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
成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处置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各派驻业务骨干1至2名。负责召开全区工作部署,收集有关资料,积极完成内业预处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试点工作。牵头各相关部门,制订下发具体处理政策和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处理政策、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各乡镇(街道)年度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辖区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和发证有关具体工作。
(二)外业调查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外业权属调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完成原数字地籍成果整理、宅基地及住房界址点点位测量,面积计算,权属调查表填写、签字和盖章,以及开展权属纠纷调处等。
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村级机构在作业单位的配合下开展原数字地籍成果整理、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宅基地及住房界址点点位测量,面积计算,权属调查表填写、签字和盖章、房屋安全认定以及开展权属纠纷调处等等工作。要按照处置政策规定,集中力量开展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分别于2018年11月底和2019年11月底,将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度总结报工作组。
工作组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要每周予以研究处理;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不主动作为推诿扯皮的,或者不依政策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区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工作组要督促作业单位严格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数据库,完成宗地图、分幅地籍图、分布挂图、房产分层分户图等图件编制,以及完成相关文字报告的编写。
(四)登记发证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按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数据库和;相关图件成果,履行“申请、权属——受理、联审——处理、确认——公告、发证”的登记程序,有序地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
同时按照地籍档案整理要求,以村为单位对登记发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同时组织纸质资料的扫描建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全区的多个部门,为此,我区已成立了由分管区长为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协调解决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分工协作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区执法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区规划分局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区住建局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区财政局要保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三)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违确权工作进展月报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填报工作进度表中的相关事项,每月末上报工作组。对于进度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镇(街道),工作组要联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分局开展督导,督促镇(街道)抓好工作落实。工作组要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推进情况调研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工作组和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宣传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违确权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处置政策、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