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1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我县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和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仅指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范畴,林道及附属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述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二、控制标准及规模
根据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精神,林业生产用房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
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单体建筑之间的距离根据规划布局和实际需要确定。如果几个单体建筑相对集中的,单体建筑之间的面积也要视作设施用地面积,并按照规定审批。林业生产用房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绿色与生态的总体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县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申报林业生产用房立项。
三、占用林地审批程序
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如下:
(一)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森林经营单位应向县林业局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
(2)法人证明;
(3)项目占用林地布局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林业生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
(5)不改变用途的承诺书;
(6)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其中若使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若森林经营单位与林地所有权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交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若涉及林地流转的,要提交原林地承包经营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及林地流转协议。
(二)县林业局立项审批
县林业局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应征求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难以把握的,应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进行认证。县林业局负责审核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对确有必要建设并可行的,由县林业局出具同意立项文件。
森林经营单位凭立项文件及其他林地报批材料,到县林业局窗口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县林业局应向森林经营单位下达占用林地批准书,将审批结果抄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
四、占用林地监督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辖区范围内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使用情况纳入批后监管的责任范围,按照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县林业局、国土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1.事中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及时跟进施工放样、基础工程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当地村(居)组织应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项目的事中管理。对发现有不符合原审批规模和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报县林业局依法处理。
2.事后监管。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完成后,森林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完工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完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邀请县林业、国土、水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的规模、标准和用途使用林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
森林经营单位要坚持林地林用,林业生产用房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非林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性质,禁止擅自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经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业生产用房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林业生产用房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县林业局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由县林业局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后,确需使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三)建立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长效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林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林业生产用房规范占用林地。县林业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二次监督检查,加强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