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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5日 11:14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衢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分行业计算企业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衢政办发〔201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7〕5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总体部署,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分行业计算企业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衢州市区范围内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所有纳税人。其中,集团公司以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成员企业为实施对象。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区内的分支机构,若总机构在市区外的,以分支机构为实施对象;总机构在市区内的,以总机构为实施对象。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衢州市区应税土地按照中等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自2015年7月1日起,衢州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16元、12元、8元、4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信安街道、府山街道、荷花街道、白云街道4个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东、浙西大道以北,花园街道浙西大道以北,新新街道浙西大道以北、沙溪路以西,樟潭街道三衢路以北、乌溪江以西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6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浮石街道,黄家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西,双港街道浙西大道以南,花园街道浙西大道以南,新新街道(一级范围内的除外),樟潭街道(一级范围内的除外),其他乡、镇、街道中归属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一级范围内的除外)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航埠镇、廿里镇、大洲镇、上方镇、石梁镇、高家镇6个镇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8元。

四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杜泽镇、峡川镇、莲花镇、全旺镇、后溪镇、湖南镇6个镇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三)评价指标。

亩产税收=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亩数

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会计年度内国税、地税实际净入库的税收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若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的,该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若实行“征前减免”的,则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收和免抵调库金额,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用地亩数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含出租、租入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1.行业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划分为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四大行业。工业类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类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类含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对经营涉及2个或2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2.减免政策。

市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三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激励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给予80%-100%的减免优惠;

(2)提升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未达300%(不含),给予60%-80%的减免优惠;

(3)一般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未达200%(不含),给予40%-60%的减免优惠。

对达到行业平均值以上,但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要求的,降档享受减免优惠。

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50%(含)以上、未达100%(不含)的工业企业,给予30%-40%的减免优惠。

亩产税收未达减免标准的,原则上不给予减免优惠。但对新办工业企业2年内给予3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设备投资200万元(含)以上零地技改的工业企业,给予3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但减免总额不超过当期技术改造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对“农光互补”、重点物流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政府扶持发展项目,可酌情给予减免。

(五)其他规定。

1.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含承租面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的土地除外)小于1亩的纳税人,暂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2.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烟草、供电、石化等行业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3.考核当年注销及关停淘汰的纳税人,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4.企业新增建设用地,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可不计入该企业计算亩产税收的占地面积,但该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5.闲置和工业低效用地,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6.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为C类及以下的企业,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符合新办工业企业和技术改造企业优惠条件的除外)

7.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3)安全生产标准化(小微企业规范化)未达标,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大中型企业死亡2人及以上);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8.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9.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三、工作职责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纳税人用地核实,提供违法用地、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清册;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纳税人清册;

市安监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小微企业规范化)未达标,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员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大中型企业死亡2人及以上)的纳税人清册;

市经信委负责提供关停淘汰企业的纳税人清册、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清册以及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办工业企业和技术改造企业清册;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负责提供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要求的纳税人清册;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人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或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企业清册;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人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或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公布分行业“亩产税收”指标,负责本方案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市地税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市地税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城镇土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对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市区房产税的减免根据省政府对地税部门的收入考核目标任务确定限额并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执行。

本意见所涉政策自2017年8月14日起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4号)同时停止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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