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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15日 10:45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锦州市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本着全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的总体要求,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努力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各类金融资源,努力克服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社会机构利用不足、解决融资难方法不多、多元融资渠道利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以转型升级新兴、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为服务重点,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体系,为建设辽西区域金融中心,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认真落实国发〔2016〕62号文件精神

(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加快推进4县(市)农信社股份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组建农商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锦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引导锦州银行探索组建地方保险机构。(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二)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起以国有或政府注资的担保公司为主体,以民营担保公司为辅助,覆盖全市各县(市)的融资担保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争取华信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积极推动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改革试点。支持锦州银行申请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锦州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推动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在我市科创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科创企业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推进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满足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协调推动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充分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锦州银行、农商行贷款合理增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负责)对贷款余额3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和界定额度下的资金困难企业,组织银行机构在企业债委会机制框架下统一协调行动,实行信贷报告制度,避免单方面抽贷、断贷、停贷,由行业自律组织对于违反协议的银行机构给予同业通报。(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负责)

(五)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机制。以华信集团为平台,与银行合作,尝试建立应急转贷基金,解决企业过桥资金问题。(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根据自身能力,探索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风险资金池或专项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六)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首次发行上市。加强与上级证监机构的工作协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落实优先反馈、优先审核、优先发审、优先发行的政策支持。按照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推进机制,动态保持重点培育企业30户,备案企业10户、申报企业1~2户。争取每年有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七)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我市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有意愿企业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各类培训,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发债。(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服务质量

(一)努力破解融资障碍,提高融资需求的有效性。各级政府要努力加快新项目的引进与建设,扩大融资增量需求。尽快完善在建项目的相关手续,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搭建信息交互平台,努力破解供需信息不对称。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促进供需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的银企对接。(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推进银企对接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银企对接常态化。(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开展“群对群”的精准服务。对不同企业群分类施策,组织贴近、精准的金融服务。对大型重点企业按照个案解决方式,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对高成长性科技或新兴企业,组织与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交互式路演,促进市场化对接。对流通、农业、科创等领域小微企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额、分散、信用优先的对口服务。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各类金融机构逐户服务,及时化解融资难问题。(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开展“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赴各县(市)重点园区开展专项或综合性“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咨询库”,为各园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融资便利化。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比照银行机构办理,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通过行政服务一体化,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促进抵质押便利化。(市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通过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提升各类融资渠道的利用效果

(一)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推动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的投向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领域,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负责)推动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善资金需求时间错配;推动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推广循环贷款、展期续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锦州银监分局负责)鼓励开发、推广“税易贷”、“创业贷”等各类信用贷款产品。(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负责)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再贷款能力。(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融资工具的综合运用。鼓励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监分局负责)利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等业务。(市科技局、滨海新区、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锦州银行科技支行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提高科创企业信贷获得能力。(锦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提升保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养老健康等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推动“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信贷+投资+保险”等组合工具的运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四)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激发企业运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切实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全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争取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股份公司数量动态保持30户以上。加强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的指导培育,实行“点对点”融资服务。充分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扩大资金来源。探索“股权+债权+担保+保险”等多机构联动的综合融资模式。(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建立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按照专业分工,努力加强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单位,指导潜在风险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不断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

(一)全面提升城商行经营实力,实现多元化经营。支持锦州银行在努力达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设立消费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子公司、保险公司等新型机构,逐步实现多元化综合经营。争取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争取早日完成回归A股。(市政府金融办、锦州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二)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帮助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农信社驻锦州联合党委、锦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条件具备的,应设立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社会资本设立股权基金等投资机构给予注册便利。(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促进金融更加直接地服务企业,解决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

(二)加强协商,形成合力。市政府金融办、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重点金融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协商,对服务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组织落实。

(三)加强宣传,转换理念。各级政府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加强发展金融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风险的宣传培训,提升全社会的金融意识,特别是引导实体经济部门转变融资理念,提高运用多元化、多渠道融资的能力;引导当地各类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时效性,切实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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