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探索建立金融信贷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与贫困户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完善小额贷款扶贫机制,有效缓解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增加贫困户收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丰富信贷扶贫产品,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全市新增扶贫小额信贷规模达13.5亿元以上;生源地助学贷款实现应贷尽贷;扶贫小额信贷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实现扶贫小额信贷单个借款人全覆盖。
二、主要措施
(一)扶贫小额信贷。
1.贷款对象:全市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部分,不予贴息。
3.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
4.贷款流程:由当地扶贫部门及时向承办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承办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承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基准利率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贷款到期回收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贴息政策完成贴息。
5.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各县、区政府要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并存入承办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上限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确实无法回收的贷款,由县级政府和承办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省财政对贫困县级政府承担的部分补助一半。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配套制度由各县级政府与承办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完善。
(二)“分贷统还”扶贫小额贷款。
1.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承贷主体(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
2.贷款额度、期限、贴息和分红:有意愿参加“分贷统还”且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并委托政府和承办金融机构共同选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贷款资金使用主体定期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支付固定收益,增加其收入,帮助实现脱贫。
3.贷款用途: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发展。
4.贷款流程:(1)政府与承办金融机构共同选定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县区扶贫部门向承办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3)乡镇及行政村配合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做好贫困户信息采集和授信;(4)扶贫部门、商业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共同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贫困户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6)保险机构为贷款户个人办理保险;(7)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至贫困户,以受托支付方式交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企业按照约定金额每半年向贫困户支付收益;(9)企业到期后偿还本金,承办金融机构受贫困户委托向财政申请贴息,财政及时拨付贴息和保险费,其中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承办金融机构。
(三)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保障对象和内容:扶贫小额信贷建档立卡贫困户单个借款人;由县区财政支付40元/年的保费,最高赔偿金额为5万元。
2.保障期限:与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期限同步。
3.保障责任:当借款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残疾时,按照保险单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理赔,并及时支付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赔偿金。
4.保险流程:由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同时签订贷款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匹配。保费由各地财政从涉农整合资金中按照当月实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情况及时支付。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12000元;贷款实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基准利率执行。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自行承担。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贷款流程。贷款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后,将贷款资金先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至高校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借款学生承担;或由贷款对象直接在网上申请。
三、组织保障
(一)组织机构。
市级成立金融精准扶贫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宿州银监分局、保险业协会、市审计局组成。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将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任务纳入金融工作考核体系,对县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二)职责分工。
1.市金融办:加强对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会同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推动实施及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
2.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争取再贷款规模,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县区、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督促承办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承办金融机构倾斜,支持其开展金融精准扶贫业务,增加贷款投放;会同市金融办、市扶贫局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协同市金融办按月统计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情况,形成月度分析报告。
3.市扶贫局:负责精准确定贫困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向当地承办金融机构提供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备选贫困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考核,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档案,记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贷款获得、贷款贴息等情况,并及时报省扶贫办。
4.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区财政按年度目标任务争取省财政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督促县、区财政落实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购买意外保险资金,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及时向承办金融机构兑现贴息政策。
5.市教育体育局: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发放和操作流程;负责印制《贷款需求统计表》,发放到全市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家庭中,经贫困学生本人申请,县区和乡镇扶贫、财政部门汇总确认后,反馈至承办金融机构具体办理。
6.宿州银监分局: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加强对各承办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7.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扶贫工作的推进和实施,督促当地财政、教育等部门主动与承办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落实好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购买意外保险资金,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贴息工作;负责设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产生的呆账代偿核销;与保险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贫困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利用贷款发展生产经营,增加收入;督促县区相关部门配合承办金融机构做好到逾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本息回收等工作。
按照“省市支持、县负总责、乡(镇)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金融扶贫工作。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分解压实到县区直部门和乡镇,同时要加强精准调度,确保如期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8.各承办金融机构:负责承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配合扶贫、教育、财政、保险等部门做好贷款的审核认定、发放、收回、管理和核定贴息等工作,并将贫困农户、贫困生贴息名单进行公示;建立贫困户经济信息档案,逐笔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大信贷资金向贫困户、贫困乡(镇、街道)、村(社区)倾斜,加强网点建设,增加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终端等布设;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实行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统计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配合各级人民银行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报送。
9.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督促指导各地保险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考核推动机制,力争实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单个借款人保险全覆盖;指定专人做好数据统计归集,按月报送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和市金融办。
10.市审计局:负责政策落实、项目资金筹集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行为。
11.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各县区加快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实施进度,会同市金融办约谈小额信贷扶贫资金投放进度落后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