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出台了《靖江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
村民个人建房
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5人(含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
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原有房产权属证明;
(五)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翻建的危房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个人建房:
(一)不符合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三)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四)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六)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七)申请人户口虽迁入本村(社区)但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八)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