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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4日 11:34来源:抚顺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和《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17〕18号),全面实施“一极五业”发展战略,围绕全市“项目年”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为抚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本着全面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的总体要求,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各类金融资源,以转型升级、新兴、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为服务重点,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实体企业的工作体系,为实现抚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扩大信贷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

(一)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推进2个县区政府、产业园区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尝试设立投资、信贷、保险、担保、保理联动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各县区政府负责)

开展直保、再担保、分保、联保和代出保函等多种业务,提升担保增信服务能力。推动建立由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商业化银担合作新模式,创新担保业务,探索产业链、供应链担保以及投保联动业务。(市金融办、抚顺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推进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满足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协调、推动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

充分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增长。(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

对小微企业要落实续贷政策.对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即将到期,有继续贷款需求的,推动银行允许企业提前申请,在结清到期贷款的同时,新贷款并联评审,尽早放款,有效缩短贷款空档期。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再贷款能力。(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负责)

对贷款余额3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和界定额度下的资金困难企业,组织银行机构在企业债委会机制框架下统一协调行动,实行信贷报告制度,避免单方面抽贷、断贷、停贷,由银监局对违反协议的银行机构给予同业通报。(抚顺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

(三)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好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作用,解决企业过桥资金问题。(市金融办负责)

各县区和重点产业园区要根据自身能力和发展需要,积极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风险资金池或专项基金,建立或完善应急转贷和风险补偿机制及相关管理细则。(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推进不良贷款处置。推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参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改善银行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积极利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活跃不良资产交易。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现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抚顺银监分局负责)

(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与省金融办、省证监局、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畅通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及挂牌。建立健全市、县区企业上市领导体制,定期召开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协调会,切实解决企业上市的瓶颈问题,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推进机制。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我市企业上市进程。(各县区政府,市金融办负责)

(六)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企业债,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加强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合作关系,支持辖区内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办、发改委、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

建立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有意愿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政策辅导、境外路演,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发债。(市金融办负责)

三、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服务质量

(一)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努力破解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探索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将企业金融需求送达各类金融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做好需求信息采集整理,提高信息质量,跟踪、改进信息交换的有效性。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介说明会和交互式路演,促进供需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的银企对接。(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开展“群对群”的精准服务。建立“金融精准服务企业库”,对不同企业群分类施策,组织贴近、精准的金融服务,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各县区政府提供的大型骨干企业和标杆企业,按照个案解决的方式,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对高成长性科技或新兴企业,利用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互式路演,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市场化对接。对流通、农业、科创等领域小微企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额、分散、信用优先的对口服务。积极推进对农贷款增信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妇女小额贷款、再就业贷款政策支持。(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厅、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建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抚顺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平台,实现政府为企业提供各类抵押一站式服务。定期组织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全市科技与新兴企业,提供持续的社会化股权投资服务。(市金融办负责)

选择科技或金融活跃的金融商贸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孵化器与金融相结合的联合招商活动,将金融服务直接嵌入双创活动密集区域。重点建设好新抚区金融创新产业基地、顺城区金融商贸区、新抚新城产业金融集聚区。(市金融办、相关县区政府负责)

(四)开展“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按照市、县区金融机构分类组织的原则,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定期赴各重点园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或综合性“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咨询库”,定期赴各园区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融资便利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的规定办理。(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继续落实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通过简化程序,加快企业上市进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便于社会化服务实现的政府职能,委托金融、类金融机构以社会化方式实现,提升公共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提升各类融资渠道的利用效果

(一)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融资工具的综合运用。各金融机构要争取总部支持,综合运用债权、股权、租赁、资管等金融工具,开展组合式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负责)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等业务规模。(市科技局负责)

鼓励银行机构在科创企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提高科创企业信贷获得能力。完善监管配套制度和措施,优化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市金融办、抚顺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提升保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养老健康等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支持和保障。拓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负责)

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推动“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信贷+投资+保险”等组合工具的运用。(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保险协会负责)

(三)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激发企业运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切实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全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依托各高新园区、产业园区,组织力量加强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的指导培育,实行“点对点”融资服务。将拟上市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优惠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263号)适用范围扩展至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充分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扩大资金来源。(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

(四)充分利用投资银行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组织券商、投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同业市场发债业务,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个贷存量信贷资产转让、市值管理、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合作关系,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市金融办负责)

(五)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和预警机制,按照专业分工,努力加强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单位,指导潜在风险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市金融办、抚顺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

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依法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五、不断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

(一)全面提升地方法人机构经营实力。加强对城商行的管理,积极引进金融资本,增强资本实力、丰富金融管理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加快推进全市农信社股份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组建农商行。(市金融办、抚顺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负责)

积极推动设立新的法人金融机构,鼓励发起设立财金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等。(市金融办、抚顺银监分局负责)

(二)探索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在努力达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子公司等新型机构,逐步实现多元化综合经营。支持信托、证券及金融租赁等非银行机构做强做大,丰富多元化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

(三)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资产,选择优质农村商业银行推进上市。

(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活跃社会化、商业化基金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风险、产业、并购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对社会资本设立股权基金等投资机构给予注册便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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