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缙云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为缙云县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大于3亩(含)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包括村集体组织)。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缙政办发〔2014〕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对《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后,缙云县范围内所有使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均适用新标准;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为缙云县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大于3亩(含)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包括村集体组织)。”
二、对《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实际用地亩数。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当年或上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免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企业免抵增值税以产生月为口径)、自查查补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但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企业缴纳税费计算的财政奖励和扶持补贴资金。”
三、对《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三项修改为:“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原则执行。但对村集体组织的房产税减免可适当放宽减免条件,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决定。”
四、修订后的《意见》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后《意见》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腾笼换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强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后,缙云县范围内所有使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均适用新标准;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为缙云县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大于3亩(含)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包括村集体组织)。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缙云县的应税土地按照县城、镇、工矿区的标准进行征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其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6元、8元。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1.五云街道老城的大桥南路朝阳巷至好溪边以北、三里加油站以南,新城的好溪(缙云二桥至双潭水厂)以北范围内划分为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五云街道(除上述第1点所列范围外)、仙都街道、新碧街道、壶镇镇(含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东渡镇划分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新建镇、舒洪镇、大洋镇、东方镇、大源镇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分类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暂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类,对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行业分类根据实施情况反馈逐步细化。
金融、房地产、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等行业原则上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四)“亩产税收”具体计算口径
以企业亩产税收的贡献为指标,根据所归属行业平均亩产税收情况及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
1.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实际用地亩数。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当年或上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免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企业免抵增值税以产生月为口径)、自查查补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但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企业缴纳税费计算的财政奖励和扶持补贴资金。
2.实际用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
3.特殊情形的口径归集。纳税人将本企业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无偿使用的,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该纳税人缴纳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收并计入出租企业“亩产税收”。承租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收计入承租企业“亩产税收”。承租方企业存有“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亩产税收”。
(五)实行差别化减免政策
根据分类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纳税人亩产税收高于行业标准值的,按比值高低分档确定差别化的减免幅度,减免幅度在100%-30%内依次递减,减免总档数在3-5档之间确定。纳税人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减免。县地税局负责按年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的;
(4)因较大违法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
(5)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或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责任制目标的;
(6)发生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
2.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降低享受减免税幅度,降低具体幅度,由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逾期办理纳税(费)申报的;
(2)欠缴或逾期缴纳税收(费)的;
(3)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
(4)存在违反税收(费)法律法规其他情况的;
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和县政府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原则执行。但对村集体组织的房产税减免可适当放宽减免条件,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缙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发改局、统计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地税)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和差别化税收减免政策,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清册、较大违法用地受到处罚企业清册和闲置土地企业清册;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的企业清册;县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县企业房屋登记信息;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关停、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责任制目标的企业清册;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的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企业清册、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和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的实际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含免抵增值税产生年度企业清册)和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企业清册;县公安局、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发生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企业清册。各相关部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和清册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