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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12月13日 14:39来源:闽侯县政府点击量:0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办)联合制定的《福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农〔2015〕407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做好2017年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侯政办〔2017〕78号)等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农办)联合制定了《闽侯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闽侯县新农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2015-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榕委办发〔2015〕12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侯政办〔2017〕7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农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专项活动(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精品村及补助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十个一”标准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农业局(农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新农村项目申报指南和绩效评价等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规、注重效益原则。资金的投入,坚持农户自筹及村集体投入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各方支持相结合,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讲求实效”的分配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 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当年开展新农村建设专项活动及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的市、县两级示范村、创建村。

(二)补助范围。围绕新农村建设专项活动标准及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十个一”标准,主要用于支持村庄规划、村集体经济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民族特色等方面。补助项目包括:编制村庄规划;建设村级道路;村庄环境整治及绿化美化(包括部分房屋的屋顶平改坡和立面改造);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及配套设施建设;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及配套设施建设;村级卫生所建设;饮水工程建设;电力、通讯网络建设;村部建设、村便民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生活污水设施、管网建设;村庄改厕;村庄公园建设;村庄文体设施建设、健身路径建设;促进村庄产业发展、增加村集体收入建设项目;民族村体现民族特色的建设项目。

(三)资金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环节:

1.该项目资金属于一次性补助性质,同一项目单位无特殊原因不得重复补助,申报特殊项目视省、市、县补助情况经县政府审批后予以适当补助。

2.各乡镇(街道)在总结近几年来本地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的项目库,分类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3.项目完成后,实行专项实施绩效管理,并按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来年预算安排的依据。

4.项目其他投资支出(指设计费、监理费、预决算审核费、招标投标费、项目管理费等)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列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由县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下达新农村建设专项活动及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县级补助资金扶持的重点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项目和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在确定新农村建设活动及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建设创建村、示范村名单之后,由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闽侯县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简介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建设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等,明确建设项目,同时申报项目不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生态林,不得有违法建设,以乡镇(街道)国土所、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林业站盖章为准,由县农业局(农办)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予以批复。

(二)资金申请。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年终考评验收情况,向县里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各乡镇(街道)申请报告中应写明本年度申请县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金额及项目建设的资金用途等情况。

(三)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分两批下达,建设项目批复后,为尽快推动新农村建设,第一批下达50%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应聘请有相应项目资质的专家参加验收,专家由乡镇(街道)自行选定,做好材料的归档备查,并及时上报验收、总结材料,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证明材料,县农业局和财政局依据上报材料、验收情况及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审定下达第二批资金。结余资金根据各乡镇项目建设情况全县统筹另行安排。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时应慎重考虑因规划、地类、生态林、违建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等各种因素,对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予以撤销,不作调整、变更,结余资金全县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乡镇(街道)、县农业局(农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项目实施村的乡镇(街道)是专项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情况、建设进度、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以及项目质量进行把关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实施原则上由所在村(居)负责实施,乡镇(街道)做好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组织督促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行组织验收及绩效评价(根据需要而定),合格后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农业局(农办)、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拨付第二批资金。

(二)县农业局(农办)是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执行已经批复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县财政局是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筹集、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农业局(农办)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执行已经批复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奖金、津贴、福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五)项目单位严格项目设计、预决算审核与招投标制度,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执行以上流程。凡是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县有关文件执行。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指财务审计)要根据市农业局《关于幸福家园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农函〔2017〕125号)要求,从指定的24家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选库中选择。项目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要实行监理制。

(六)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跟踪制度,项目建设前,乡镇(街道)先进行实地查看,留底存档,并适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并做好材料的归档备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进行公示。乡镇(街道)、村要对项目立项、招投标、项目施工、项目验收及新农村专项奖补金额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项目全部竣工且财务结算完毕,项目乡镇(街道)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截留、挪用、贪污、挥霍浪费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察,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农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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