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落实县城区“十三五”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霍邱县2016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2016〕23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界址内(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
共10日(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四、征收补偿项目、数量、标准与方式
(一)项目。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
(二)数量。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证载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建设批件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2.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三)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
2.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后,方给予登记确权为完全产权人,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等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建房屋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520元/㎡,砖木320元/㎡,其他220元/㎡)。
5.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附属设施(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霍政〔2016〕2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6.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方式。根据该地块规划,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五、征收过渡方式与期限。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2.期限:过渡期为6个月。
六、签约与履约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签约、履约奖150元/㎡。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
七、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规定支付征收补偿款。
八、组织实施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住建局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土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建设合法性的认定并实施控违、拆违工作;规划局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并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被征收房屋建设合法性予以认定;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及登记情况;县财政、审计、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九、其他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3.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5.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勘查,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等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