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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12日 10:31来源:麟游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麟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麟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麟政发〔201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麟游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和《宝鸡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宝政发〔2017〕4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追赶超越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

(一)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全市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布设,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网络。在天堂循环经济科技工业园区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各镇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底前,制定我县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保、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工信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县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市级平台联网共享。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为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二、严格土壤环境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依法治“土”。(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煤炭开采、火力发电、有机农业基地等粮(油)主产区及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公布我县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全县耕地生态红线,邀请市级指导,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县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九)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皮革等行业企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考核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参与)

(十一)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管控。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完成省上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国土局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国土局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县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负责)

五、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起,县环保局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十八)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国土局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十九)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县城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工矿企业污染防治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参与)

(二十一)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县环保局、县工信局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自2017年起,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参与)

(二十三)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制定尾矿、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参与)

七、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二十四)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全县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供销联社参与)

(二十五)回收利用废弃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等参与)

(二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二十七)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参与)

(二十八)全面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长效机制,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县住建局、县环保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十九)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报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三十)明确治理修复主体。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参与)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考核任务。严格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污染土壤转运报告、工程公告等制度,防止二次污染。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综合评估。(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保障体系

(三十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省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单位或个人切实承担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大技术推广,促进土壤治理产业发展,提高土壤防治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三十六)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县镇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每年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10日前,督促各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八)落实企业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局等参与)

(三十九)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有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考核办、县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镇,约谈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附件:麟游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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