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及细则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居民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201 8 年 1 月 7 日。
被征收人反馈相关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现场办公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现场办公地址 : 项目现场拆迁办公室(张仪村路4号院平房区垃圾收集站西侧往北约100米)
联系电话: 010-53620016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 7 年 12月 8 日
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六、《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
八、《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九、《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
第二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住有所居。
二、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 征收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首钢二通园区,南至现状住宅小区,西至张仪村路,北至规划张仪村东一路。
第四条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未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承租公房建筑面积,以产权管理单位确认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
第七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方式一: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源:密云区北京城建上河湾项目
2.产权调换方式二: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选择此种方式的,按《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细则》中规定,可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
补偿款计算公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综合补偿单价(150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可置换面积部分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细则》确定可置换面积数),棚改定向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自管公房的征收补偿参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依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规定,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将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自愿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期限为_____日历天。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_____%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由丰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正式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_____日历天。(签约期限及比例,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报区政府后确定)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对接房源。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
第四章 各项奖励、补助的规定
第九条 各项奖励
(一)提前签约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150000元/户提前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提前搬家奖励。
(三)工程配合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100000元/户的工程配合奖励。
(四)整体搬家奖励
以项目分组(一标段3个小组,二标段3个小组,三标段3个小组,四标段3个小组)为奖励单位,按正式签约期限结束时的整体签约率,给予已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整体搬家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规定生效比例(含)时,给予每户200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2、若小组签约率超过生效比例,每增加1%,小组对应的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每户增加5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3、若小组签约率达到100%时,小组对应的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每户再增加50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第十条 各项补助
(一)搬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2、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
4、宽带移机费:每端350元。
5、有线电视移机费:每端300元。
6、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元。
(二)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自建房补助,标准为7500元/平方米。
(三)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专项补助
对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购房专项补助。
(四)特殊困难补助
1.低保户补助:对持有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及共居人,每证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2.残疾人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或共居人,每证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3.大病补助:被征收人或共居人提供三甲医院及以上大病诊断证明及病历,其病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的,且户籍在本市的,给予5万元/人一次性大病补助。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费
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按每户6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按实际选择回迁安置房给予临时安置费,一居室5000元/月,两居室6000元/月,三居室7000元/月,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通知办理回迁安置房入住手续后第4个月(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棚改定向安置房交房期限暂定为38个月,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共计42个月),签约期限结束后签约的,临时安置费按自然月逐月递减。临时安置费为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文件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房购买人须为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对于本项目中出现特殊困难情形的,由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议解决。
第十五条
本方案中的“户”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或“承租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二:
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细则
第一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人资格
(一)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人须为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二)购买多套棚改定向安置房的,经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配偶及与被征收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也可为购买人。
(三)被征收人符合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的,可选择本项目定向安置房。
第二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原则及选购顺序
棚改定向安置房位于征收范围内,采取“房源一次性全部公开”、“先签约并按期交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第三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一)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可置换面积,再依据具体选购的房屋面积据实结算。
1、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确认
①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
②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面积按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按自建房补助面积的1.0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自建房补助面积×1.0=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1.0。
最终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自建房补助面积×1.0=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1.0。
2、可置换面积及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
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57平方米的,可按57平方米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其它以应安置建筑面积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可置换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7500元/m²。
超出可置换面积,且小于等于1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10%,且小于等于2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20%,且小于等于3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30%,且小于等于5m²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20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不得超出上述上浮面积。
(二)非成套楼房安置标准
非成套楼房参照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签约时间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将被征收房屋交予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交付房屋前,被征收人应结清水、电、燃气、暖气、房租、通讯等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否则将从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中扣除。
(二)被征收房屋内设施设备已经给予作价补偿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对于私自拆除的部分从作价补偿款中扣除。
第五条 补偿款的支付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一次性领取货币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费、补助费等。
(二)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并办理选房手续,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棚改定向安置房的产权为商品房产权。
第七条 关于暂缓签约的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因产权争议、出国、疾病等原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在签约期限内向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暂缓签约申请。项目指挥部审核后同意暂缓签约的,应同时确定暂缓期限。在该暂缓期限届满后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全额补偿、奖励、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等。
第八条 被征收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被征收手续,需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