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以下简称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永州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永政办发[2015]12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补贴。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养老有保障。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审计、工业园及龙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听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和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处理重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相关工作。
三、部门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和公示;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以及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2)县农业委(经管站):负责审核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确定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3亩。审核确定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补助的计提,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负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金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已由政府补贴的,由国土资源局提供已补贴人员名单及领取数额。
(4)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口数。
(5)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负责5%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的解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
(6)县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负责用地项目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负责核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7)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对审核通过的表格要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段实施:
1、2008年10月16日之前的征地项目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按原征地办法解决,不再重复处理。
2、2008年10月16日以来,属于县城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征地项目(含已征未报批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一律按《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以下时间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手续。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龄段逐年办理缴费补贴手续,具体为:从2017年至2020年分别对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同时,2021年度对女性年满50-54周岁、男性年满55-5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2年度对女性年满45-49周岁、男性年满50-54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3年度对女性年满40-44周岁、男性年满45-4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4年度对女性年满35-39周岁、男性年满40-44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2025年度对女性年满16-34周岁、男性年满16-39周岁的保障对象办理缴费补贴手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应在本方案规定的年度内参保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缴费基数提高而增加的缴费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政府补贴不变。养老金领取时间遵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将缴费补贴分15年均等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对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15年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政府缴费补贴仍按2017年确定的补贴标准不变。
3、《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以后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在政府补贴确定之后的自然年度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
五、保障对象的范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新田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具有本县常住户籍,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县人民政府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征地协议签订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的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一)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征地时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镇户口居民,入学、入伍或服刑前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均纳入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编工作或离退休干部职工。征地时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和逐年补贴过程中,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正式录用人员。
2、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3、征地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但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或过程中已死亡人员。
4、原已享受知青、城镇大小集体企业等国家养老保险优惠政策人员。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六、工作流程
(一)应保障对象本人申请。被征地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家庭按该户应纳入的保障对象人数,申报具体的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填写《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需提供:《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提交个人申请后,所在的村(居)委会讨论通过,以村组为单位填写《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被征地户应纳入的保障人数、所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数额,是否根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领取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及金额,同时审核被征地村(居)委会是否按照程序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和公示保障对象名单。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村(居)委会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1)《新田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2)《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及张榜公示的照片;(3)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居)委会共同盖章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汇总表;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汇总表;(4)被征地户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领取原始凭证;根据《新田县征地工作实施方案》领取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的原始凭证;(5)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四)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县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每个部门工作时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
县农业委(经管站):负责审核所征土地面积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证总面积的比率,确定户人均耕地面积是否低于0.3亩。审核确实被征地户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资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确定该户应纳入保障对象人数。
县公安局: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户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口数。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被征土地面积和领取的土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数额,负责牵头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已由政府补贴的,由国土资源局提供已补贴人员名单及领取数额。
(五)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定保障对象名单。
(六)返回村级公示。经审定的《新田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表》返回被征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按要求到人社局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政府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八)财政拨付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分段实施安排和已办理参保缴费情况,填制《新田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拨付申报表》送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专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相关规定发放其政府缴费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将当年度缴费补贴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九)本方案出台后的被征地项目办理程序
第一步:启动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同步的工作机制。自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抄送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并向县财政局提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的资料。县财政局审核该用地项目是否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县国土资源局应自两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征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启动××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组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步:确定保障对象。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村依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一至八项的规定,填报相关资料送县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工作。
七、资金筹集
(一)清收欠缴资金
1、用地单位欠缴的资金。必须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后将欠缴的部分按相关规定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缴纳标准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市划拨土地项目欠缴社保资金,由县国土资源局向欠缴单位下达追缴通知单,按要求进行追缴。尚未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办证之前追缴到位,否则不予发证。已经办理土地发证手续的,在新增项目征地前追缴到位,否则不予审批。公开挂牌出让土地项目和划拨县直单位使用土地项目的欠缴社保资金,由县财政兜底。
2、集体补助欠缴的资金。集体补助的计提实行一村组一标准,按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规定,以10%的征地补偿费为标准计提该被征地村组人均应缴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已发到村集体的,由所在村全额缴清,已发放到个人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前缴清,集体补助缴清后办理缴费补贴手续。
具体计提方法为:以村组(或户)为单位签订协议的,以历次征地的征地补偿费总额(不含附加协议)除以最后一次征地时该村组(或户)总人口数得到人均征地补偿费,再按10%的征地补偿费作为统一标准计提人均集体补助。由国土部门核定各村组应缴纳的集体补助金额,并在村级公示。
3、政府划拨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参保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根据参保情况按时拨付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紧密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障对象确定,并张榜公示,防止错报、漏报、虚报。县人社部门在计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杜绝虚报冒领和基金流失。
(三)强化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责任。由领导小组成立联合督查组,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行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1、政府没有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又没有签订征地协议的征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对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一年以上仍没有完成征地工作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日期后,另行计算政府缴费补贴。
2、参保对象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应将原已按新政发[2014]15号文件领取的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按原资金渠道全额退回。
3、在落实本实施方案过程中,如出现相关问题,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0日(新政办发[2016]13号)《新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