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调整的必要性
2015年6月,桐乡市政府公布施行的《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以下简称《补偿奖励标准》)对有关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规定,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到今年,上述两个补偿标准执行已超过两年,需重新公布。同时,由于2016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巨大,商品房、二手房销售价格上涨较快,导致住宅房屋租金价格也随之上涨幅度较大。因此,杨家门旧城改建(三期)项目中很多被征收人提出希望政府提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以缓解搬迁和租房困难。所以,拟对我市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作适当调整,重新公布《补偿奖励标准》。
二、调整《补偿奖励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200元计发调整至每次按1500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的搬迁费调整为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梧桐、凤鸣、高桥、濮院、崇福、乌镇为每月每平方米从16元调整到18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从8元调整到9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从800元调整到900元;
(2)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从14元调整到16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从7元调整到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从700元调整到800元。
本次仅修改原《补偿奖励标准》中有关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其他标准和条款内容不变。
新《补偿奖励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补偿奖励标准》同时废止。新《补偿奖励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补偿奖励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