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7〕11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号)和《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切实改善住房条件,提升人居环境,努力打造宜居宜业的新永顺。
二、目标任务
2017年计划改造棚户区6005户(其中货币化安置1673户,安置房建设4332户);2018-2020年计划改造棚户区20010户。
三、改造范围
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一般具有以下要素:一是片区户数超过50户;二是建筑结构以砖木、砖混为主;三是建筑密度大于40%;四是建筑使用年限达20年以上,房屋质量评定为C或D级;五是有重大安全隐患,如消防、周边环境因素;六是给排水、电、路、燃气、安防设施等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七是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使用功能不全、安全性能差的老旧住宅。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二)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且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社区城镇管理的区域。稳步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有序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
(三)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户区改造。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和D级危房、改建消防通道、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分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房屋维修;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完善。重点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零星棚屋进行改造。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屋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老旧职工住宅区。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同推进”方针,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重点做好永顺县龙家寨煤矿、永顺县杉木河林场、湘西州青坪林杨,永顺县羊峰山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县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建重点工程,统一制定改造计划,统筹做好资金筹集、房屋征收、土地出让和定销商品房建设等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将棚户区改造与土地开发、保障房建设相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集中连片后分散整合”的原则,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规模、成本、融资、利润及效益,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优先改造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基础设施缺乏、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改造要求迫切的区域,确保改造一片、成型一片、提升一片。
(三)坚持封闭运作,政策扶持。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项目建设和环境改造。积极向中央和省、州争取专项扶持资金,出台优惠政策,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坚持妥善安置,改善民生。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优先规划、优先施工、优先交付使用。要着力为城市功能性项目建设腾出空间,把优化和提升城市品位、城市空间、城市功能贯穿于棚改工作全过程。要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道路、供排水、燃气、强弱电、绿化、照明、污水收集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城镇建设。
五、建设及安置方式
(一)建设方式:采取综合整治和新建安置房相结合,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二)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安置和房屋实物安置相结合,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为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腾出更多可用空间。
六、政策保障
(一)建设用地保障。优先将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纳入供地计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原土地是国有划拨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税费减免政策。依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城镇公用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安置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改户,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户,享受商品房安置的优惠政策;对选择货币化安置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改户,另行增加补贴。
(四)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州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加大县级资金投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相应安排资金。同时,按照政府购买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采取“预先受案、批前补办、并联审批、先批后补”的原则快捷办理,适当缩短前期工作时间。
(六)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
(七)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外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七、组织实施
成立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房产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行政执法局、县城镇规划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从县国土、规划、住建、房产、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棚改项目立项、招标核准;
县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的专项资金争取和国家、省住房保障计划项目申报、质量和安全监管、成本控制、回购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征收政策、征收补偿方案,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兑付结算,监督指导属地做好房屋征收动员和协议签订,对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改项目用地的测绘、评估、出让、供地和不动产登记证办理;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相关政策,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手续办理;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跟踪审计;
县城镇规划局:负责项目的选址与规划审批;
县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维稳处置;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棚户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组,协助相关部门搞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建设等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标的承接主体:负责棚改项目的资金筹措及组织实施;
县棚改办:负责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调度等工作;对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会同属地行政机构和国土、规划、房产、审计、承接主体等单位及评估机构,搞好调查研究,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单位论证、公示后实施。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