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政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行考核。表示分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考核,其中,对于区域内主要为建设用地,基本没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不单独考核,仅纳入设区市级的考核。
自2018年起,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地上年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行考核。
附原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区)政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的考核。分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考核,其中,对于区域内主要为建设用地,基本没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不单独考核,仅纳入设区市级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具体实施。自2018年起,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地上年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共10项,分别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率当期值、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率排名变化值、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当期值、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率排名变化值、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地均财政总收入当期值、地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人口承载力(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中相关基础数据主要来源是: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考核年前5年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地面积、供地面积、用地面积,考核年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年及前1年建设用地总面积等数据。
(二)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考核年及前1年财政总收入等数据。
(三)省统计局负责提供考核年及前1年国内生产总值,考核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常住人口等数据。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每年3月底前将数据提供给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汇总评分排名。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汇总评分形成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类排名,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排名在倒数3位的设区市,分别扣减该市当年度10%、8%、6%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奖励考核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和排名前10位的县(市、区);对考核年度排名上升幅度前2位的设区市和前5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50亩和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进步奖励。获考核排名奖励地区不再参与进步奖排名,进步奖励名额相应递补。
奖励地区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奖励名额相应递补。考核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等于100亩(设区市为5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10%;被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约谈问责的。
第八条 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考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