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了强化全盟土地用后的监管力度,兴安盟国土资源局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对全盟所有用地单位在政府供地后,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用途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二是如在监管中发现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社会投资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三是规划、国土、房产、住建、执法、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组成联合核查组,对近几年所供土地开展无缝隙监控核查,主要查清用地面积是否与供地面积一致、土地用途是否改变、建设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是否突破等等。核查结束需将核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盟行署,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要逐块、逐件、逐项落实,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四是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不论是社会公益、商住、工业等用地,在土地出让后,只要未按合约要求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