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镇宁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此次征收范围为镇宁自治县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随房院地。征收范围东起财政局周边,西至环西路西侧,南至“金地苑”及一小宿舍一线,北至段家巷北侧一线。
县人民政府关于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的决定
镇府发〔2017〕6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镇宁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此次征收范围为镇宁自治县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随房院地。征收范围东起财政局周边,西至环西路西侧,南至“金地苑”及一小宿舍一线,北至段家巷北侧一线(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户数380户,房屋及附属物、院地等征收总面积约为98000平方米。签约期限为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七个月内。
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镇宁自治县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及附属物征收范围红线图
2.镇宁自治县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附件1另附)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镇宁自治县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财政局至环西路)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镇宁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宁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规划》,拟对镇宁自治县凹厂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政局至环西路)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规定,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凹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随房院地等。征收范围东起县财政局周边,西至环西路西侧,南至“金地苑”及一小宿舍一线,北至段家巷北侧一线(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项目范围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院地等面积约98000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约61600㎡、砖石木结构约9250㎡、简易房约3700㎡、随房院地约15100㎡),被征收人约380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镇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实施单位:镇宁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签约期限
县人民政府颁发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起七个月内。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的认定以房屋登记薄(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产权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三)商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出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出具有效合法证件综合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经征收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测后给予现场公示,公示期十日,面积经公示无异议给予确认。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测绘面积存有异议,可向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书面申请复测确认面积,逾期不申请复测以公示面积为准。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
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成,由征收部门组织所涉街道、社区及村支两委参与,采取现场公证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并予以公示。
七、征收安置补偿
(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本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其补偿款、搬迁费、奖励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即过渡费)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安顺市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租赁房屋及货物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八、补偿安置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由征收部门提供置换房源,按照房屋及商铺的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置换房面积大于或小于被征收房屋和商铺的,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互相进行补价差,被征收人不享受纯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
(三)简易房屋、煤棚、禽圈、构筑物、随房院地等参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商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九、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内的装修补助不折旧,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附属设施搬迁补助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的水电、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助费参照本县的实际安装费(动力电每户2500元,照明电每户520元,生活用水每户1250元、闭路电视每户880元)给予补助。
十、奖励措施
(一)颁发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自觉履行协议搬迁的,房屋主体部分(附属设施除外)按100元/㎡给予奖励。
(二)颁发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至90日内(含90日),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自觉履行协议搬迁的,房屋主体部分(附属设施除外)给予50元/㎡奖励。
(三)颁发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至120内(含120日),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自觉履行协议搬迁的,房屋主体部分(附属设施除外)给予25元/㎡奖励。
(四)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在颁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2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自觉履行协议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基础上上浮30%给予奖励(简易棚房及附属设施除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不享受上浮奖励。
(五)颁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20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享受所有奖励。
十一、其他
(一)果树、苗木等补偿参照镇宁自治县原城关镇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本方案未明确或省市无相关规定参照补偿的其它类别,可根据实际委托估价或参照市场价协商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公布,自觉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本方案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十二、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受委托实施单位协商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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