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路口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房是指非城镇规划区内村民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改建或扩建住宅及配套用房的行为。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违法违规建设,是指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占有国有或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未达到土地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或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未经批准原拆原建的;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按规划建设的;未经批准搭建的构筑物和辅助用房。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房屋的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所负责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查处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城乡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林木资源行为。
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村房屋的规划建设初审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编制标准,编制村庄布点规划,逐步完善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村民有序建房。
第七条 农村建房应服从村庄布点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严格控制分散建房,逐步进行村庄撤并。
第八条 严禁跨公路建设房屋,新建房屋(含临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中心线距离为:高速公路两侧不少于50米, 106国道、旅游公路两侧不少于20米,横路线两侧不少于20米,通村重要干道原则上不少于10米,其它组道路不少于5米,并充分考虑道路规划与今后的发展。
第九条 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农用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未利用地200平方米;村民出让、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新建房屋:
1、达到结婚年龄因结婚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4、原有正在居住的房屋已属危房,并且只有此一处住房的;
5、家中有年满22周岁以上子女,确需结婚分户,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6、外来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未纳入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新建房屋的审批。确属危房,已影响到人畜安全,近期难以迁往规划居民点建设,由镇人民政府结合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维修或翻建的房屋应维持原有的结构和规模。
第三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本村民小组代表和四周邻居签字同意,村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原有房屋、土地权属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一般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第十三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俩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建房条件的审查,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建房开工前,必须由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管理办公室派人员到现场放线、定位。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农村建房应当依照设计图纸或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房屋标准图集建设,并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队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管理,负责农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向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变更,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鼓励村民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建房。
第十八条 农村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村(居)委会应立即制止,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管理所下发《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
镇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依法查处。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的,将组织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的,由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县国土部门立案查处。
重大违章建筑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为农村建房日常监管主要责任单位,各村(居)党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工作中要执行巡察上报制度;知情不报或隐瞒不报,视情节轻重对村书记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范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擅自建设并销售“两违”建筑,拒不接受处理的;
(二)对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它土地20亩以上的,非法获利50万以上的;
(四)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村委会不上报的;
(五)严重影响地质、公共安全的;
(六)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
(七)其它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热心为群众服务。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路口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