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五位一体”金融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五位一体”金融扶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五位一体”推进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并银发[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国务院、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战略部署,通过政府支持、银行投放、保险保障、实施主体使用、贫困户承贷并收益的“五位一体”工作模式(即:“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破解金融扶贫瓶颈,促进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目标任务
建立“五位一体”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模式,通过政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完善财政风险补偿和保险保障机制,撬动更多的银行资金支持产业扶贫,增强银行扶贫小额贷款投放能力,引入保险分散贷款风险,发挥实施主体带动作用,促进贫困户增收,实现政策支持与市场化带动的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提高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获贷率,切实发挥好金融对产业扶贫的重要支撑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扶贫小额贷款对象是年龄18周岁以上,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有产业发展愿望和贷款意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贷款类型:贫困户小额贷款为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政府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三)贷款用途:仅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四)支持方式: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过两种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第一种模式为直接参与模式,即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银行直接获得贷款,通过自主发展直接获得效益增收脱贫;第二种模式为间接带动模式,即扶贫小额贷款承贷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户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实施主体(企业)签订帮扶带动协议,由企业通过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严禁出现“借冒名贷款”及冒领、截留带动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间接带动模式作为重要补充,带动贫困户增强自主经营及合作经营能力,逐步实现扶贫与扶智、扶技相结合,强化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
(五)贷款流程:
1.贫困户确定发展项目。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实复印件后退回原件);
2.村级初审。对贫困户家庭、项目发展情况进行审核、盖章。
3.乡镇复审。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扶贫发展规划及项目可行性,在村级证明上加注意见并盖章。
4.扶贫办核准。由扶贫办对贫困户信息核准。
5.银行审定放款。由银行审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按照银行贷款流程签订协议,发放贷款。
6.贷后管理与服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银行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做好防范风险后续辅导等支持服务工作。
财政贴息和保费补贴工作: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按现有政策执行,每季度贴息一次。贫困户保费补贴比例为不高于贷款额的1.5%。保证保险保费低于贷款额的1.5%,按实际发生额补贴;高于1.5%的,按1.5%补贴。贴息和保费补贴工作要做到应贴尽贴。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是实施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该项工作负全责。扶贫办负责与银行做好信息对接和共享工作,向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贫困户名单,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工作。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银监部门监管政策落实,调整、完善相关规定,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供监管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扶贫办提供的贫困户信息,对贷款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承贷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严禁出现“借冒名”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实施主体贷款管理,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合规使用。保险公司负责与贷款贫困户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合理确定保证保险费率,及时按合同对逾期贷款进行理赔。实施主体负责用好扶贫小额贷款,帮扶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贫困户保底收入,明确由实施主体按贫困户贷款合同期限及时替贫困户偿还贷款,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规定,带动收入要足额及时发放至签订协议建档立卡贫困户,切实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严禁由于违反合同、协议规定,造成贷款贫困户信用、经济损失。
(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成立财政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临时召开会议。对因天灾人祸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不良逾期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启动风险金予以还款;投保贷款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证保险合同向银行赔付。其他不良逾期贷款由保险公司、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按70%、20%、10%的比例承担。
(三)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支持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用于分散风险,巩固扶贫成果。由贫困户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期限要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保险机构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降低保证保险费率,不得要求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中介服务,合理确定保险封顶赔付率。保险机构要共同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工作。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县扶贫办、各银行、保险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深入乡村进行宣传,了解贫困户贷款意愿、贷款需求,让实施主体、贫困户了解扶贫金融政策、服务流程,提高实施主体、贫困户金融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引导贫困户增强投保意识,分散风险。
(五)建立考核目标机制
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乡(镇)脱贫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对乡(镇)、银行、保险公司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进行表扬表彰。同时要将实施主体、贫困户贷款归还情况与企业、个人征信挂钩。
>>如有郊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定县农村产权交易、盂县农村产权交易、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等农村产权相关问题,尽请咨询郊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定县农村产权交易、盂县农村产权交易、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