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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奖补资金暂行办法》全文

2017年12月06日 09:30来源:盘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奖补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奖补资金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奖补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9号)精神,为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释放先进产能,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全力推动盘州市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建成全省重要能源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盘州市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盘州市财政局从2017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统筹中央、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在我市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期间(2017年—2020年),重点用于煤矿智能化与机械化改造、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能源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

(二)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促进瓦斯民用发电上网。

(三)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建设。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以奖代补方式。除有明确的支持标准外,具体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方案为准。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智能化与机械化改造。

1.对新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奖补20万元。

2.对完成辅助系统自动化改造的矿井奖励20万元。

3.对完成智能化控制的综采工作面升级改造奖励30万元/工作面。

(二)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抽采利用。

1.新建、扩建的瓦斯发电站按每100千瓦奖补0.5万元,累计计算。

2.新建瓦斯提纯项目、瓦斯民用项目(储气罐加管道输送项目)经验收投产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3.建成一个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并投入使用的,每个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

4.每建成一个大、中型矿井并通过验收颁证的,分别给以奖励50万元/矿、30万元/矿。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能源局会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支持重点,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市能源局会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采掘机械化、辅助系统自动化、综采工作面智能化控制改造项目申请奖励资金必须通过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认可。

(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开采(抽采)的煤层气以发电、提纯、民用、化工原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2.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3.建立了煤层气开采(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登记和台账管理,有可作为考核统计的原始依据。

(三)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验收认可。

(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建设符合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成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十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奖补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上述专项资金,应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能源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市能源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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