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公租房(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我县公租房从2010年开始分配至今,随着房屋逐年老化,维修、维护、管理成本逐渐增加,原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已远满足不了以租养房的需求,为保证公租房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营,进一步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经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结合我县实际并参照铁岭市其他县(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我县公租房(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规定保障面积范围内(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超出规定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缴纳。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武装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