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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12月04日 16:11来源:屯昌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屯昌县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开发工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施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程,有效解决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 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屯昌县境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条  大力推行扶贫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模式,鼓励县辖金融机构灵活采取信用方式对贫困户依法合规发放5万元以下的精准扶贫小额贷款。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并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扶贫贷款逾期1个月后,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损失的40%,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60%。

第五条  严格控制风险,对采取风险补偿机制的扶贫贷款,按风险补偿基金的 10 倍进行总额控制。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 3%时,暂停办理相关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双方约定的情况,停止办理放大风险补偿比例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注资成立,基金成立后可适当吸收社会资本。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所有权为县政府。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 号)精神,首期风险补偿金为300万元。精准扶贫贷款总额超过风险补偿金10 倍时,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调整增加。

第八条  对收回已作损失的精准扶贫贷款本息先抵偿金融机构损失部分,剩余部分转为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成立屯昌县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县审计局、县扶贫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屯昌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扶贫办和县金融办共同负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组,资金管理组负责人由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县扶贫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资金管理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依法指定在县辖一家涉农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审批式管理,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风险补偿金利息滚存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按程序调整基金额度,严格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贫困户小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借款的贫困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借款的贫困户因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三)借款的贫困户因市场原因导致经营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四)借款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  风险补偿办法。

(一)对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借款的贫困户因死亡无继承人且无遗赠人的,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依法处置,处置所得资金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进入风险补偿金。

2.借款的贫困户因借款人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依法清收,清收所得资金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进入风险补偿金。

(二)对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风险

补偿:

1.对借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致残,转入社保兜底者,金融机构直接申报补偿。

2.对借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因市场原因等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并依法启用法律程序催收,催收所得部分缴入风险补偿金;也可根据金融机构的意见,采取延期借款等方式纳入风险补偿,所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3.对借款人仍然继续从事产业发展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金融机构可先申报补偿,并依法启用法律程序催收,催收所得部分缴入风险补偿金;也可根据金融机构的意见采取延期借款等方式纳入风险补偿,所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到期不偿还贷款的贫困户,由金融机构先申报补偿,后依法启用法律程序催收,催收所得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缴入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应由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由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依据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逾期未出具审批意见,县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占全县风险补偿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发放贫困贷款占全县贫困户扶贫贷款的比例。

第五章 资金追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所在地镇政府要加大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

第十九条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户贷款负催收管理责任,每个镇贫困户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金融机构在该镇暂停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村居两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贷款管理小组,确保用足、用好扶贫贷款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精准扶贫资金监督组,由县财政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县审计局每年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金融机构扶贫贷款管理责任落实的监督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者,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精准扶贫工作需要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商议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原则上执行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止,并随国家政策和省规定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完善、执行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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