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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

2017年12月04日 09:50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

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推进棚户区改造,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国家林业局等三部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规发〔2010〕266号)、参照《鞍山市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的通知》(鞍棚改办字〔2016〕11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岫岩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界定标准

城市棚户区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集中成片棚户区是在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集中连片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规模在50户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健全、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在县、乡、镇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改造规模在50户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其他行业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房屋包括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筒子楼、大板楼、危旧楼房等简易楼)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比较久远的危旧房屋。二是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三是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四是排水、交通、供电、供暖、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五是存在安全隐患,平房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二)国有林场危房、旧房界定标准

国有林场危房、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使有功能和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标准

各园区、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要紧紧围绕以产城融合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按照棚户区界定标准落实改造项目。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按照先易后难,先进行成片区改造、后进行非集中成片区改造,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超前谋划,科学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把改造项目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住户。同时,要严格控制改造范围,坚决禁止借棚户区改造大拆大建,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修建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

(二)突出改造重点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对本地棚户区项目进行充分的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棚户区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把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城区老工业区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同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愿意,既可以原址改造,也可以整体搬迁进城。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后,原居民住房要全部拆除,避免形成新的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以整场推进为主,首先解决林场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特别是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因地制宜,要统筹考虑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

(三)妥善搞好安置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鼓励实施货币安置。实物安置要把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新建安置住房、协调购买空置住宅等多种渠道,统筹解决棚户区居民安置问题。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优先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场、农场小城镇建设。要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以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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