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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房屋即将征收(附补偿方案)

2017年12月04日 09:11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11月3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表示将征收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四至范围为东至通惠路 、南至塘湄线 、西至南门江、北至南门江支流片区土地,并在在100%圆满完成城南村城中村评估工作后,经过核对、试算等,城南村城中村改造签约于11月30日正式开始!

附原文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杭土资(萧)房补案字[2017]第9号)

根据城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

(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

(三)评估服务机构: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位于萧山区所前镇城南村,四至范围为东至通惠路 、南至塘湄线 、西至南门江、北至南门江支流。(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对象

农居户:约 826户,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 413000 M2。

四、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

■住宅用房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的被补偿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2、征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补偿人,给予按确认的主房面积(确认的主房面积是指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规定的有子女老人的分户或独居的房屋不在此列,下同)一次性每平方米80元和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每人5000元的奖励。

提前签约奖:凡在规定签约期限(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的截止日前5天以上签约的,按确认的主房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和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每人1000元的奖励。

3、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截止日前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被补偿户,按确认的主房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80元和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每人3000元的奖励。

提前腾房奖:凡在规定腾房期限(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的截止日前10天以上腾房并交付钥匙的被补偿户,按确认的主房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和家庭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口)每人1000元的奖励。

4、未装修房屋(包括外墙、附房)的奖励:被补偿人房屋未装修的,按确认的主房面积给予720元/平方米标准的奖励。对已有部分装修或全部装修的,其房屋装修补偿的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的,被补偿人可在放弃装修补偿费的前提下选择奖励。

5、被补偿人自批准建房后未有违章搭建、翻建、扩建和自《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公布后未有不符合常规的非正常装修,经补偿人确认,酌情予以奖励。

6、被补偿人未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签约、腾空房屋的,所对应的奖励均取消。被依法列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或强制执行的被补偿人(户),取消上述奖励。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住宅房屋

(一)安置方式:实行调产安置、货币安置。

(二)安置政策

1、调产安置政策:

⑴安置地点: 本期补偿户的安置地点位于所前镇城南村。东至所前镇城南村(东蜀山),北至南五路(规划),南至03省道,西至南门江。(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以安置房项目规划批准文件载明地址为准,计划于 2018 年开工建设,预计工期 6 年,正式安置时间以安置公告日期为准。)

⑵安置标准:(以下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实行高层安置,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被补偿人,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①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补偿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按1470 元/平方米价格进行结算。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基准安置优惠价为1810元/平方米。

②安置房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征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成本价按3500/平方米收取。

③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含)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含)以内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

⑶过渡方式及期限:

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人数每人每月800元计算,按照24个月计算,并一次性发放。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抽房之日后4个月止。过渡期超出两年的过渡费按原标准加倍(每人每月1600元)发放。腾房时间由补偿人确定。纯附房、无房户不享受过渡费。

过渡期内家庭新增可安置人口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

⑷搬家费补贴:

搬家费补贴标准为每户5000元,按一次性发放。

货币化安置政策:

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及萧山区政府及乡镇货币化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1)货币化安置标准及程序:

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176号)等文件执行。

(2)奖励及补贴政策

①根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数,给予8000元/人货币化安置奖励。

②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凭购房纳税凭证,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但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3)过渡费标准

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其它规定根据区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安置人口

按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执行。

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a、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b、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c、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d、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e、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体按照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执行。

七、补偿资金

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来源为:政府保障。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二)征求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看,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八)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

(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人违法《补偿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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