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17〕5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临沭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临沭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临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的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发〔2015〕17号)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规模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临沭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以下简称控养区),指临沭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控养区以外的符合发展规模养殖要求的其它区域。
四、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
1.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边线5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200米以内。
2.(1)饮用水水源(凌山头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陆域范围按沭政字〔2011〕11号文执行)
(2)镇街、村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的一级保护区内。(参照沭政字〔2011〕11号文规定)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干线周边500米以内。
4.沭河、新沭河、青口河、苍源河、曹界前河、穆疃河、牛腿沟、龙窝总干排、韩村河、石门河、分沂入沭水道、塘子河、东官庄河、镇武河、陡沟河、陡沟北河、西盘河、东盘河、楮林河、班郇排水沟、半路河、大琅琳河、三沙河、观堂河、茅草埝河、黄白总干排等主要河流的河堤外侧500米以内。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控养区
1.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建成区边线500米至10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200米至500米以内。
2.(1)饮用水水源(凌山头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陆域范围按沭政字〔2011〕11号文执行)
(2)镇街、村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的二级保护区内。(参照沭政字〔2011〕11号文规定)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干线周边500米至1000米以内。
4.沭河、新沭河、青口河、苍源河、曹界前河、穆疃河、牛腿沟、龙窝总干排、韩村河、石门河、分沂入沭水道、塘子河、东官庄河、镇武河、陡沟河、陡沟北河、西盘河、东盘河、楮林河、班郇排水沟、半路河、大琅琳河、三沙河、观堂河、茅草埝河、黄白总干排等主要河流的河堤外侧500米至1000米以内。
控养区和禁养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养区管理,城镇、农村社区规划区已开始开发建设的,其建设范围纳入建成区,其相应范围内的控养区转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禁养区、控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三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二)控养区:在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