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原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原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平原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
为保障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控制畜禽养殖污染,规范养殖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以建设活力、绿色、富裕、和谐新平原为奋斗目标,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平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原县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四、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标准
1.养殖场:指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特种动物参照执行,以及达到规模的其它各类养殖场。
2.专业户:指生猪出栏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2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5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只以上,及未达到畜禽养殖场标准的。
(二)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1.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
2.限养区是指畜禽控制养殖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
3.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基本农田除外),符合养殖规定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各乡(镇)驻地、城镇居民建成区(规划区)、学校、医院等外延200米以内区域。
2.饮用水水源地:相家河水库西侧截碱沟以外200米以内的全部区域或西侧环库道路外沿以外200米以内的全部区域,东侧环库道路外沿以外200米以内的全部区域。龙门水库及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围坝外沿以外200米以内的全部区域。
3.主要河道:马颊河、德惠新河、笃马河、引黄总干、赵王河、马减竖河、平陵河、洪沟河,十三干、尚仇干渠、扁担沟、马洪干渠、马颊河截碱沟等县级以上主要河流外延200米内范围。
4.旅游景点:探花庄园,马减竖河湿地公园等外延200米内。
5.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的各类土地。
6.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区(规划区)、各乡(镇)驻地、城镇居民建成区(规划区)、学校、医院等外200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相家河水库龙门水库及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以外500米以内的全部区域。
4.主要河道:马颊河、德惠新河、笃马河、引黄总干、赵王河、马减竖河、平陵河、洪沟河,十三干、尚仇干渠、扁担沟、马洪干渠、马颊河截碱沟等县级以上主要河流外200米—500米范围内。以及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水的区域。
5.旅游景点:探花庄园,马减竖河湿地公园等外200米—500米范围内。
6.国道、省道、铁路、高铁等交通干线两侧各外延500米范围内。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屠宰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养殖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垃圾与污水处理场所周边1500米范围内;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3000米范围内。
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产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照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范围。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非基本农田区域为适养区。在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养殖场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科学论证,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2.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在2017年底前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
2.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控制养殖规模,按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改造升级,达到“防雨、防溢、防渗、防臭”的环保要求,并且达到污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DB37/534-2005)和海河流域标准执行,2017年底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予以关停。
(三)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对于养殖废弃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进行规范提升的畜禽养殖场,由相关部门责令关停。
2.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环保、国土、规划、畜牧等有关部门在环评、规划、审批、备案畜禽养殖项目时,要严格审批程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选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2)畜禽养殖场建设时,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要明显分开;有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现有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储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按照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牧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格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县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3)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是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此项工作由县畜牧局牵头,并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三区”规划图的绘制。各乡镇(街区)、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依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进“三区”划定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街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方案》要求,划定辖区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绘制“三区”规划图,摸清“三区”内的养殖情况,建立台账。并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停、搬迁及提升工作。
2.县财政局: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搬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手续,查处未审批乱占乱建养殖用地案件。协助县畜牧兽医局绘制全县的“三区”规划图。
4.县环保局:负责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查处各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5.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各乡镇(街区)做好主要河道两岸、饮用水源保护地确权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6.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养殖场粪污治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做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备案程序。
7.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行政执法。县环保局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行为。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抓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三区”划定的意义,做好对关停、搬迁对象的说服教育工作。取得广大养殖场(户)的理解和支持,为做好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四)加大资金投入。县发改、财政、环保、农林、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支持,倡导适度养殖、标准养殖、生态养殖。加大对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户)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采取政策引导、企业投入、政府扶持的方式,加大对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投入,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方面的工作。
(五)强化领导,加强督导。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是2017年市政府督导的重要工作,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也是全县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此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强对“三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乡镇(街区)的督导力度,确保严格按照“三区”划定方案规范畜禽养殖,进一步推动我县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活力、绿色、富裕、和谐”新平原做出贡献。
附件:平原县“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平原县“三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潘风雷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孙传华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李 恩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水务局局长
段文国 县环保局局长
刘保卫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文明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魏长峰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
陈付涛 龙门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杨 毅 桃园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赵宪国 王凤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 健 恩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侯长鸿 张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 冰 王杲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洪军 王打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赵秀峰 腰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宁 军 前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赵 峰 王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鹏 三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赵 伟 坊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李文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