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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30日 11:06来源:宁津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宁政办发〔2017〕10 号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 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15 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把握调控总基调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房地产市场调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持适度、精准的调控原则,严厉打击投机炒房,积极支持刚性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县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已确定由刘相治副县长任召集人,建设、国土、物价、工商、房管、公积金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建立完善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加快土地供应,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稳定市场预期。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 6 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加快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合理控制供应土地节奏,适当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平衡好供需关系,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形势,确保住房供应的刚性需求。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同时对地价偏高、建安综合造价偏低的项目严加监管,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四、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确保完成 2017 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 2018—2020 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积极探索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可采取租购同权试点,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租购同权制度,适时实施。

五、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

比例不得低于 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40%;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不再发放贷款;购买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同时,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

六、严控投机性炒房

为控制投机性炒房,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

书至少满 2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 3 年。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在交易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

七、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加强高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签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网签权限:在售的同一项目再售时网签均价月增幅超 1%的;当日商品住房网签成交均价高于前日平均网签价格 1%或连日上涨超过 2%的;销售价格与预售申报的价格明显不相符合的;恶意虚假网签、空买空卖的。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对于有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办理预售许可;对申报价格高于同一项目前期预售价格月增幅 1%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项目烂尾。全面加强房屋面积管理,未经房产预测绘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的项目,不予受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对于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现售备案的,暂停网签权限。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撤销管理,防范一房多卖、炒作期房、偷逃税款。

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实行一套一标。另外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可加大调控力度,适时实行政府指导限价、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标准等措施。

八、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

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均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

九、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县政府要强化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十、强化工作主体职责

县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各尽其责,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近期要把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作为首要任务,从 2017 年 10 月至 12 月,各月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不得超过 2017 年 7 月份商品住房均价。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我县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县建设局、房管局要担负起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的组建和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人民银行宁津县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德州银

监分局宁津办事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津管理部要加强对已出台

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落实;县工商局、物价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县房管局要加强对全县房地产

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全县房地产销售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十一、做好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引导

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如有宁津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宁津县农村产权交易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 日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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