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扩建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
第四条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并报县住建局批准;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城镇农户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川塬、山岭地区农户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科学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的宅基地以及荒地、废弃地,严格遵守划村定界,坚决制止村庄外延;
(四)依法报批原则。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按《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申请报批,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宅基地的;
(三)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需调整宅基地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一)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子女分居建房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转赠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其他不应另外安排宅基地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宅基地申请人向所在村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经村组协商,群众会议讨论同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户,在落实拟建房地址的情况下张榜公布。对公布无异议的申请建房户由村组签定意见,上报所在镇政府;
(三)审核。所在镇政府认真审查研究同意后,专文报县国土局;
(四)审批。县国土局经现场逐户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拟用地地址是否符合规划后,由县国土局办公会研究审批;
(五)勘查放线。镇政府在接到县政府村民宅基地批文后,应及时转发至所在行政村并组织实施。划拨村民宅基地时,镇政府及所在地国土管理所应派员监督指导,村、组干部组织申请人及四邻到场,严格按照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的地址、地类、面积进行划拨放线。
第九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蓝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四)村镇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
(五)缴纳有关税费票据复印件;
(六)凡属原宅基地收回交组的,均应附原宅基地使用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原宅基地的处理:
农村村民经批准新建住宅,要求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的,必须先拆后建,原宅基地交回集体,同时将《村民宅基地使用证》由镇政府负责交县国土局归档。否则,不予划拨新宅基地。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所在村组写出原房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拆除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收费标准
(一)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由镇农税部门按照每平方米11元标准征收。
(二)其它税费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集镇、村建设规划和公路路政管理的住宅不得重建、扩建。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因灾依法批准并划拨后一年内未建房或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房的,原批准文件自行作废,宅基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当事人拒不归还,强行动工建设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三)超过标准面积,多占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变建房地点的;
(六)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违法建设住宅的。
第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对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6月2日印发的《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田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0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