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发〔2017〕8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金融扶持设施农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金融扶持设施农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昌乐县金融扶持设施农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有效解决农村贷款难题,加快推进我县设施农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42号),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财金〔2016〕16号),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转发<关于加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金〔2016〕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扶持范围
设施农业中的设施种植(大田建大棚、旧棚改新棚)、苗木基地项目和县畜牧兽医局批准的设施养殖项目。
二、贷款种类
1.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以土地经营权、大棚所有权、林权、农村集体股权、农村知识产权等为抵押物的贷款。
2.小额保证保险贷款。设施农业经营业户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发放的贷款。
3.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以订单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主要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企业签订的蔬菜、水果、家禽等农产品订购合同为质押条件申请的贷款。
三、贷款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农户所需资金额的50%。鼓励通过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昌乐县分中心抵押登记平台进行抵押登记后,以农村产权进行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低于抵押登记农村产权评估价值的50%。具体贷款比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
四、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村产权有效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日应早于已缴纳土地流转费用到期日2年以上。
五、贷款利率
设施农业贷款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原则上上浮比例不得超过30%。上浮比例超过50%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取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须实行分期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自行商定。
七、保障措施
县财政按上年新增设施农业贷款额的3%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业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小额保证保险、农产品订单质押不良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1)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通过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昌乐县分中心抵押登记平台进行抵押登记、以农村产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县财政从风险补偿基金中安排200万元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农户贷款时,先由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代付风险保证金。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上一季度实际产生的风险保证金数额经县经管局审核、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至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贷款出现风险,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贷款本金损失额20%的风险补偿。
(2)小额保证保险贷款
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42号)等要求,参与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的农户,需按照固定费率基数的3%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保险机构将按保费额的50%返还给农户。
(3)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
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发放前,农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持借款合同等材料到县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才能享受3%的风险补偿政策。贷款办理办法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自行商定。
八、监督检查
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昌乐县分中心、各金融机构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县财政资金。县公安、财政、农业、金融、畜牧兽医、经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经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