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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8日 15:49来源: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5〕5 6 号《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房屋和庭院等)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华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手续的审批,负责审核县城规划区上报宅基地申请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办理任何手续。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预报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所需建房户进行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预报下年度建房户名单。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预报计划及上级下达的农村住宅基地占用农用土地的计划指标,向各国土资源所下达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项目拆迁、旧村改造等原因,需要异地建房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特事特办。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 三)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 四)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三)出卖、出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

( 六)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又申请新宅基地的;

( 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交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 二) 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并核实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 三) 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在村民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报辖区国土资源所,由国土所下发统一印制的《华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申请人在填写完成后,由村、组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 四) 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县住建局审核县城规划区内村民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并在《华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 五) 审批表经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住建局签署意见后,镇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依法审批;

( 六) 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 七) 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日,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干部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属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应由县住建局参与;

第十二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 二) 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 三) 《 华 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

( 四) 在镇村建设规划区内的村民需提供 镇政府出具的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证明,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需提供住建局出具的符合城区规划的证明;

( 五)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及拆旧保证金 ;

( 六) 缴纳拆旧保证金票据复印件;

( 七)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并已现场划拨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建设完工后,由户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涉及建新交旧的,必须在旧宅基交还协议履行完毕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旧宅基地继续使用不能复垦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华县22元/ ㎡ ) 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相关税费。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发放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除上述部门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乱搭车收费。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免交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对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批而未建的宅基地,在动工建设前户主必须到辖区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复核,国土资源所审查后汇总上报县国土部门复核。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复核意见,在符合镇村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宅基地方可进行建设。对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而私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原宅基地的处理。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无条件交回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交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放线定界。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员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并向国土资源局缴纳拆除保证金5000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在期限内拆除到位后,申请国土所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退换拆除保证金。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一 ) 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 二) 为重点项目、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 三) 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 四) 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 五) 因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 六)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的;

( 七)报批宅基地时应该向村集体交回旧宅基地而不拆旧交回的。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机关及组织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采用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予以坚决制止。

第二十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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