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01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大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合理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到2020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定。按照划定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10、《大宁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2012年3月);
11、《临汾市大宁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009年12月);
12、《大宁县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7年)。
三、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5、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6、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基本概念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中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 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只及以上。
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大宁县境内城市、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禁养面积1.1894km2;饮用水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面积4.26km2。
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重要河流岸带区
距离黄河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400m范围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禁养面积9.98km2;距离义亭河和昕水河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400m范围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面积52.87km2。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大宁县城市建成区及不在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4、文物保护单位
大宁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六、管理措施
1、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2、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5、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1、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3、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4、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农业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