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汉中市汉台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为北起将坛路道路中心线,南至南一环路现状道路道沿,西起天汉大道东侧现状道路路沿,东至南大街道路中心线(具体以规划选址范围为准)。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汉区政发〔2017〕62号
中山街、汉中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汉中市汉台区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
汉中市汉台区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群众生活生产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征收人为汉台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汉台区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幺二拐项目办”);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北起将坛路道路中心线,南至南一环路现状道路道沿,西起天汉大道东侧现状道路路沿,东至南大街道路中心线(具体以规划选址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承担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产生。
四、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登记的房屋建筑以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部门认定结果为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价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照同区位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和停业停产期限确定,房屋租金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测定。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只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结构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补结构差方式结算。对不愿按补偿结构差方式结算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的方式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物房安置为异地安置。
(1)异地产权调换房屋。
安置地点有两处可供选择:汉中市虎桥西路滨江新家园安置房和汉中市光辉社区D区安置房。
异地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办法结算:
按照国土部门发布的基准地价中划分的土地级别,汉中市汉台区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属Ⅰ级区段,汉中市虎桥西路滨江新家园属于Ⅲ级区段,汉中市光辉社区D区属于Ⅴ级区段。产权调换到滨江新家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调换到光辉社区D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后安置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换算面积的,10㎡(含10㎡)以内的面积按2250元/㎡结算,10㎡(不含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产权调换后安置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换算面积,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应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部分按225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为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困难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面积不足50㎡的,由征收人补足50㎡,提供50㎡房屋安置,且不结算差价。超过50㎡以上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2250元/㎡结算。超过6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楼层按签订拆迁协议后腾空房屋并向征收人交付全部物产的先后顺序确定,不计算楼层调节率。
(4)被征收的临街独立营业用房、其它经营性用房按其房屋使用性质采取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的40%给予购房补贴。
五、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
(一)征收实施单位对区域内的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特殊情况也可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国有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国有公房管理部门200元/户的补助,并按3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三)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承租人,优先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安置。
六、房屋征收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每次按3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
(二)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行临时过渡,临时过渡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每年85元/㎡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总额不足5000元/年的,补足5000元。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签收征收实施单位送达的房屋产权调换书面通知后三个月止,最长不超过30个月。临时过渡费按年度支付,不足一年的按月支付。
(三)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以内(含一年),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过渡费;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1.8倍支付临时过渡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每月按原约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七、搬迁奖励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对按期搬迁的给予奖励,办法如下: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60日至9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9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搬迁期限等事宜签订补偿协议。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对房屋补偿金额进行结算后暂不支付,待产权调换后互补差额一并结清。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在协议签订后按规定领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幺二拐项目办报请汉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
(五)征收已被抵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征收实施单位代为收回,交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七)土地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土地部分,且使用权明确的,给予使用权人1500/㎡元的一次性补偿。对使用权不明确的土地不予补偿。
(八)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权属证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获取土地使用权。
(十)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方案由汉台区幺二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