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办发〔2017〕79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规范申请、核准、配租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汾县境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配租、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业以低价租赁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实物配租住房的保障形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执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抓阄)、轮候、配租程序,实行年度复核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住建局、社管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交警大队、工商和质监局、残联、物价中心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保障对象。
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一)县城居住的社区居民(包含进城落户农民);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口的转业志愿兵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县城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米的。
年满30周岁的晚婚青年,可独立申报。
年满18周岁的孤儿(指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事实上已无法找到)无住房可继承的,可独立申报。
(四)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城镇新就业职工是指大专院校以上学校毕业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增人计划卡的,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县城区居民户口,县城内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从业人员,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县城内稳定就业(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使用期限连续2年以上的并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无住房且为非本县户籍的,可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优先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及复退军人、孤儿、重残(一级、二级)和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及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但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限制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二)家中拥有营业性房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米以上的;
(三)家中拥有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小型家用轿车或营运车辆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四)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有两套(处)以上,或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五)在5年之内有住房出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因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事项确需出让住房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六)在1年之内有车辆出让行为的,但申请家庭因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事项确需出让车辆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七)在湖李村、陈郭村、刘村、柴寺村、柴村、城西村、城东村、南寨村、沟里村有宅基地和房产的。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限制申报廉租价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
(二)家中拥有小型家用轿车或营运车辆的。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在居(暂)住地所在社区申请领取、如实填报《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薄(居住证)及身份证;
(二)家庭及成员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社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由社管委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由各社区设专(兼)职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二)调查。由社区、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租房申报核准入户调查表》中签署意见。
(三)审核。由社管委将申请人信息分发给民政、房产、工商和质监、人社、国土、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签证。
(四)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社管委于每季末前20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五)审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社管委汇总后于每一季未前5天统一报县住建局。
第十六条 信息复核。由县住建局组织信息复核,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登记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申报单位返还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社管委、民政、房产、工商和质监、人社、国土、交警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证明进行比对。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襄汾县电视台、襄汾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组织民政、房产、工商和质监、人社、国土、交警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五)备案。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按“一般”、“优先”配租分类登记、建档。核发《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准证》。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审核、公示、比对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的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统一由社管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十八条 轮候配租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期、批确定后,由县住建局拟定配租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组织配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配租轮候顺序分“优先”、“一般”两种类型分别排序,排序号通过公开摇号(抓阄)方式确定。
(一)“优先”分配的家庭分房程序:
“优先”分配的家庭持《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准证》按照规定的时间直接登记选房或实行公开摇号(抓阄)办法分配,领取《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
(二)“一般”分配的家庭参加公开摇号(抓阄)分房程序:
1、公开摇号(抓阄)在县人大、县政协、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社管委、公证处和实物配租家庭代表的共同参与和监督下,由被保障家庭自行摇号(抓阄),现场公开结果并登记。
2、根据摇号(抓阄)结果,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准证》按照规定时间到房源现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确认所配租住房,领取《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
第二十条 配租房屋选定后,由县住建局与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配租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就业状况划分如下三类标准执行:
一类: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政策低保的家庭,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以下收取。
二类: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50%以下收取。
三类: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收取。
具体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并适时调整和向社会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统一纳入本办法进行动态审核,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收取相应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章 复核退出
第二十二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每年10月15前,向原申报机构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住房、收入、财产、人口等变化状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年度复核。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住房、收入、财产、人口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社区申请退出。
第二十三条 年度复核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人员对相关情况已掌握的,可简化入户调查、一次公示等环节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年度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延期配租。
未经年度核准或经年度核准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实行腾退住房。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公廉并轨后,所有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襄汾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供应方案》
附件:
襄汾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
供应方案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和《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顺利实施,拟对和谐小区380套房源进行预分配工作。
一、预分配项目情况
(一)和谐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项目。该项目位于幸福路西侧原造纸厂,房源204套,为砖混六层,户型: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60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和谐小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项目。该项目位于幸福路西侧原造纸厂,房源176套,为框剪十一层,户型:两室一厅,套型面积约60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供应对象
依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临汾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
三、发布公告
公告预分配的时间、地点、资格号段、程序和规则等。在襄汾县政府门户网官方网站、襄汾县广播电视台、县城各社区发布。
四、登记方式
本次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有效资格证号,依次确认资格、选房间登记的方式进行。具有优先资格的家庭可优先登记。
(一)依据资格证顺序号,预分配确认
凡取得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发放《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准证》,均可参加配租分房,并按照“优先”和“一般”保障家庭两个批次进行。
1、“优先”分配的家庭持《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准证》按照规定的时间直接登记选房或实行公开摇号(抓阄)办法分配,领取《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并当场签订《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确认单》,不得调换。
2、“一般”分配的家庭参加公开摇号(抓阄)分房。
(1)公开摇号(抓阄)在县人大、县政协、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社管委、公证处和实物配租家庭代表的共同参与和监督下,由被保障家庭自行摇号(抓阄),现场公开结果并登记。
(2)根据摇号(抓阄)结果,申请人持《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准证》按照规定时间到房源现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确认所配租住房,领取《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并当场签订《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确认单》,不得调换。
申请家庭在既定时间内不能进行抓阄配租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二)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由于本次预分配房源暂不具备交房入住条件,待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室内装修验收达到条件,水、电、天然气设施齐全并具备入住条件后,襄汾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与预登记对象签订《襄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五、网上公示
本次登记结果在襄汾县政府门户网、襄汾县广播电视台进行公示。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