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办发〔2017〕91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临政办发〔2017〕59号)及《襄汾县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襄政办发〔2017〕78号文件要求,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已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类别
划定全县行政辖区内禁养区,分为1类禁养区和2类禁养区。
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禁养区划定
(一)划定依据
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5条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第3条规定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地
(1)襄汾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河东水源地、河西水源地、夏梁水源地。
(2)襄汾县乡镇水源地:赵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邓庄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永固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景毛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南辛店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大邓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无。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无。
3、风景名胜区
山西双龙湖国家湿地公园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襄汾县县城规划区。
5、其它
主要河流:汾河。
(三)划定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四)划定方法
1、饮用水源地
(1)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2)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进行禁养区划定,其中一级保护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二级保护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待水源地保护区工作完成后,按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执行。
(3)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 “孔隙水潜水型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2表中对应范围的上限值”。
(4)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具体范围为: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为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的区域。
(5)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
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中“水源防护区划分技术”,具体范围为:
大型河流、湖库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50米,下游30米、陆域纵深30米的区域。
小型塘坝水源防护区范围: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50米范围。
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规划区内划定为1类禁养区。
5、其它
主要河流及水库堤岸(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102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四、划定结果
根据分区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划定禁养区14个,面积106.13km2。其中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11个,面积18.67km2;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3个,面积87.46km2。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和搬迁等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宣传、农业、畜牧、环保、水利、林业、文化、住建、公安、财政、发改、交通、公路、社管委、广电等部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
附件: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