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通知》,出台5条土地扶贫举措。该《通知》是对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细化。
在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时,优先考虑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的产业发展项目。对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的重点项目,支持其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使用省级计划。
优先安排增减挂钩指标,支持贫困地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于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报批用地的产业项目,其税费政策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36号)落实。
将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的产业发展项目全部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跟踪,简化审批资料,优先审查报批。
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
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关键在于稳就业,根本在于强产业。推动贫困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必须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基础上,依托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现就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推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就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实施范围。本文件所指贫困地区包括全省51个国贫县、省贫县,脱贫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凡在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均可享受本文件所定政策。所定政策与其他文件政策重叠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二、放宽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实施“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
三、给予财税支持。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省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扶贫办)。
四、降低企业费用。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支持市县财政对厂房租金予以补助,省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购入省内外低价电;支持企业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自发自用降低用电成本;降低农村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电价,实行城乡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农产品初加工业用电执行农业电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五、加强金融扶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处于在审期的,根据其已支付中介费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高于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参照精准扶贫“财银保”方案,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可获得贷款支持,对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
六、支持创业就业。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鼓励当地政府整合培训资金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对实施效果好的贫困县给予每个县100万元奖补。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对返乡创业和首次创业从事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且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纳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示范典型”评选范畴,按规定对入选企业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降低用工成本。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进入产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由园区整合后统一实施,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同时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批准后可暂缓1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
八、加强住房保障。园区企业职工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享受租赁补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进品牌建设。支持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省财政分别补助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名录,企业参与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鼓励招大引强。支持贫困地区引进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专项研究、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市州、贫困县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大力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协调服务,着力抓好项目落地、政策落实等工作。将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成效,与当地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挂钩,对落实好的省直部门和市县给予激励,对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或追责。
本文件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