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发改委、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石台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对宅基地建房政策作出了新规定,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房须经乡镇政府规划审批,且新房建成后原宅基地必须退还。
石台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33项民生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视情况分批下达,首批下达石台县607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各乡镇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万元;修缮加固户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75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标准为3000元,户均补助10500元。
各乡镇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7年10月中旬完成607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申报审批与实施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危房改造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计划分解、户主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市级备案。
1、任务分解: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任务指标进行分解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落实到户。
2、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申请表》。
3、村委会评议:由村委会对农户申请进行评议,并进行公示,合格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
5、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6、施工: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由农户自行组织施工,对有条件或相对集中改造建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施工。自建确有困难,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农户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7、验收:危房改造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8、资金拨付:建房户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放在农村危房改造重点位置。要优先安排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改造,2017年力争完成住房最危险的危房改造,确保不出现倒房塌房事件,确保困难农户生命财产安全。
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乡镇政府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1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房须经乡镇政府规划审批。乡镇政府要对建房的用地选址、建筑风格和体量、红线退让、防灾避灾等严格审查。危房改造原则为原址拆房建房,特殊情况另行选址的,要根据美丽乡村布点规划,合理规划选址,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新房建成后原宅基地必须退还,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实施农房风貌管理,建筑风格要求为徽派或融入一定徽派元素,色彩主要为灰、黑、白等色调,屋顶要求采用坡屋面,积极推广我县农村建房样板房设计图纸,建筑楼层及体量也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距公路、河道、电力及通信设施须按规定红线退让到位;严禁切坡建房和在洪涝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对不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的均不得列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4、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以及《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5、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经乡镇工程竣工验收后,县住房城乡建委、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严格控制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要符合《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包括封面、目录、农户申请、村委会评议记录、村公示栏内照片及公示复印件、审核、审批表、乡镇公示复印件、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竣工验收表、农户补助资金打卡发放的有关凭单复印件、网上信息录入登记表等材料。参加验收人员均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名,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同时每月报送至少一篇信息。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果报市住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