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借助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契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普惠金融也得到快速发展,消除了全省金融服务乡镇空白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稳步提高,基本实现了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但县域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网点建设还不充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消费者基础金融需求多样性还没得到有效满足,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特殊领域和群体的融资问题依然存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便利性,推进构建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稳步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总体部署,坚持借鉴先进经验与突出地方特色并举,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为宗旨,以实现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金融定点扶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大众创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农、支小、支弱覆盖面,努力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全力助推我省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结合原则。从促进海南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既要贯彻落实中央普惠金融规划的规定动作,也要突出海南地方特色,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部门、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模式创新,加快试点地区推进国家和省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坚持难点问题先行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机会平等与惠及民生并重原则。让各阶层和群体均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确保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构建机构健全、产品丰富、服务便利、低收入群体和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显著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促进我省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初步建立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到2020年,所有行政村实现集小额取现、跨行转账、便民缴费和消费为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全覆盖。乡镇一级基本实现保险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提高农业保险参保农户的覆盖率。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同期全省贷款增幅,贷款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率。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等群体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户、小微企业、特殊群体等金融服务满意度。提高农户、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建档率,探索农户基础信用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构建多元化组织体系,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
(四)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鼓励各类银行机构结合自身优势支持海南农垦八大产业发展和八大园区建设,支持海南垦区棚户区改造和生态脆弱区农场扶贫搬迁工程,打造一批农垦风情小镇和美丽农场项目,以产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带动贫困农场职工脱贫致富,努力把农垦打造成国家热带特色农业示范区。
国开行海南省分行、农发行海南省分行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公路、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助学等民生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通过“四台一会”统贷模式、批发资金转贷形式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民营企业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要完善扶贫金融事业部管理机制,积极对接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低成本、中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
鼓励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内分行要增设乡镇、城市社区分支机构和网点,拓展自助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等便民服务方式;在支农支小方面,要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二级分行以下要安排专人专岗。涉农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支农组织机制建设,农行海南省分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要稳步扩大小额涉农贷款业务。
地方法人银行要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海南银行在条件成熟后要加快县域分支机构及网点布局,鼓励在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和城市大型社区开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鼓励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创新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省农信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支持县级法人农信联社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加快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步伐,继续做好“一小通”小额贷款模式推广,增强农信社系统服务县域和“三农”的能力。
(五)发挥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升级为专业的农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三农”领域、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强化村镇银行支农支小、精准扶贫的重要补充作用,鼓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运用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等方式,市县政府运用贴息政策加大对法人村镇银行的支持,确保村镇银行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
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设立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强化对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和扶贫项目的担保融资服务能力。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市县,坚持社员制、封闭性、社区性原则,探索开展社员资金互助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点。加快培育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组建消费金融公司,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消费升级。研究建立地方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
推动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引导现有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大众创业、小微企业、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可得、价格合理的普惠金融服务。
(六)发挥各类保险组织的保障功能。保持县域内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相对稳定,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扩大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范围,优先发展农户急需的水产养殖保险、大棚瓜菜保险、水果种植保险、橡胶综合保险、制种保险、主要畜禽养殖保险等业务,逐步推广农房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以及橡胶风灾指数保险试点的覆盖面,探索水产养殖的深水网箱、鱼排网箱等风灾指数保险,到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展到20个以上。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探索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让更多的农户、企业获得风险保障,降低农户因灾返贫的风险。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投保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普惠金融可得性
(七)扎实补齐县域信贷投放短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设立在县域、存贷比较低的银行业机构,每年要制定存贷比补短计划,明确责任和贷款承诺,引导资金回流县域和农村,逐年提升县域存贷比,以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扶持力度,帮助当地特色种养业、小微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经济效益较好的优势产业项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将存贷比指标与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等政策措施挂钩,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要将该指标作为年度考核指标的参考指标。
(八)创新完善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借鉴、推广、创新符合我省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体系和服务手段。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方式,争取投贷联动试点,探索开展“审批+培植”信贷模式,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快捷融资提供便利。围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开展“N+农户”农村小微企业组合担保模式创新。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情况,对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拓宽经营范围,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较低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投贷联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用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九)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介债务融资工具,要充分运用银行间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大力培育制药、旅游和高效特色农业等上市后备企业。重点推动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引导有优质资产及稳定现金流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账面存量资产;积极推动我省旅游、文化体育、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小额、便捷、灵活”融资。
(十)开拓发展支农支弱保险业务。在农村开展小额综合保险业务,试点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拓展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鼓励开展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积极发挥保险在特困人群、残疾人、安保、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发展满足老年人尤其是失独老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海南省健康养老、文化教育、医疗和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推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保险业创新,通过电销、网销等多种渠道,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
(十一)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文昌市、澄迈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广。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动文昌市、东方市、屯昌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等试点市县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手建立“两权”抵押登记制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形成农业银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扩面上量,农村商业银行(含县级农信联社)“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域全覆盖,其他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的局面。探索大型农机具、农产品抵押贷款等涉农创新金融产品试点。继续实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每年发放农民小额贷款40亿元以上。
(十二)着力实施金融精准扶贫。按照单列信贷资源、单独考核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获贷比、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原则,加大对扶贫工作的投入。实施多方联动增信工程,鼓励市县政府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农业担保公司和购买扶贫贷款保险等增信模式,根据县域经济特性、贫困户生产能力,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保险”四方联动机制。金融机构要将信贷资源有效对接到中央提出的“六个精准”扶贫思路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精准扶贫十项措施,做好自身定点扶贫村的工作,按照“一行一模式、一村一品和一户一策”要求,拓展扶贫小额信贷适用范围,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农村电商平台对接,针对这些核心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和带动贫困户发展情况,给予提高授信额度、增加信贷规模和降低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构建信贷资金跟着贫困户走、贫困户跟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的效益联系机制,更好满足贫困户生产、创业、就业、搬迁安置等各类贷款需求。稳步拓宽精准扶贫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要从大病扶贫、农险扶贫和产业扶贫方面发挥保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四、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普惠金融的便利性
(十三)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提升和完善“村村通”金融服务点的服务功能,鼓励有关银行采取便民金融服务点、金融电子化机具、电子渠道等提供简易便民服务,并逐步完善查询、银行卡、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和多种代理业务等服务功能。到2020年,实现集小额取现、跨行转账、便民缴费和消费为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站覆盖所有行政村。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
(十四)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推广农村信用体系试点,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省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鼓励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农村居民和城镇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和数据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广泛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和积累,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涉农主体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完善信用评价和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评定结果运用,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信贷的有效结合。
(十五)加快农村产权融资服务建设。尽快组建省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强化与农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合作,归集利用农村产权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抵(质)押物确权、评估和流转交易机制,完善农村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强化风险分担机制建设,推动设立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省级再担保公司,进一步健全现有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做大做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为“三农”、小微领域融资主体的信用担保和风险分担能力。
五、做好政策引导激励,形成普惠金融发展合力
(十六)完善货币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按一定比例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贯彻落实好人民银行、银监会各项支农支小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积极运用支小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降低融资成本,利用好国家级贫困市县扶贫再贷款政策,切实发挥好扶贫再贷款的扶持作用。
(十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优化我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注重向普惠金融倾斜,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和补贴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和杠杆作用,积极探索财政资金金融化运作,通过成立引导基金、成立专业担保机构、购买保险服务等方式,拓宽财政资金支出途径,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放大财政效能。完善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信贷营业网点的财政奖励制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对在基层乡镇开设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的保险公司予以奖励,对农业保险险种年度原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以上,且赔付率达70%以上的经办机构予以奖励。设立推进金融改革试点补贴,对纳入国家级和省级金融改革试点的市县,试点期间每年分别给予试点市县50万元和30万元补贴。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贷款渠道,支持通过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健全金融监管激励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和信贷计划完成情况的监测分析。实施差别化监管,将普惠金融推进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相挂钩,对开展较好的机构在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优惠存款准备金政策,强化“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六、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各市县要针对城乡创业者、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群体,以及农村贫困人口等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推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对城乡基层干部、社区服务人员、农村带头人、农业骨干开展普惠金融知识培训,发挥基层组织在普惠金融教育中的作用。
(二十)培养公众守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各阶层和群体要树立契约精神,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讲契约精神对提升金融可获得性的关键作用,培育信贷文化,营造人人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体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知度和辨识度,强化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一)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着重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和消费。金融机构要负担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七、有序组织实施,加强普惠金融统计监测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残联、省扶贫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联社、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策实施和相关措施落实,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要建立与市县联系沟通机制,制定相关处室对口联系市县普惠金融负责部门,指导市县做好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排查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隐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十三)实施专项工程。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整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实现规划目标。
(二十四)加强经验交流。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开展普惠金融工作情况的交流,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务实合作,探索多方参与的示范性项目合作,提升海南省普惠金融整体水平。加强经验宣传和模式推广,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二十五)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在整合、甄选目前有关部门涉及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用于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建立跨部门工作组,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各市县、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
(二十六)构建实施监测。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统计局要加快建立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明确采集指标,统一普惠金融统计口径和标准,实时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加强督查,强化考核,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