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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24日 11:06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复函》(银函〔2017〕33号)要求,创建全国以省为单位的金融扶贫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全面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瞄准脱贫攻坚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以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发展普惠金融为根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坚持超前探索、重点突破、县为基础、先行先试,加大金融扶贫产品和模式创新,加快金融扶贫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加大金融投入,优化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集中金融资源和力量助推脱贫攻坚,探索以“信用+产业+金融”三位一体的金融扶贫新路子、新模式,从“输血式扶贫”走向“造血式扶贫”,从“救济式扶贫”走向“产业式扶贫”,力争金融扶贫在全国走在前列、成为表率,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先行先试。对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部署的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统筹资源率先加快推进。抓住牵动全局的工作和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先行先试,重点突破。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注重市场化运作,以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为着眼点,改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建立政府投资资本化制度,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

产融结合,激发活力。注重产融结合,注重支持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的龙头骨干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激发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

创新提升,扶贫为本。以金融服务便利化、系统化为重点,以促进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为突破口,对试点项目进行不断巩固和总结提升,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形成更加管用、更加便利、更加有效的支农惠农便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优化环境,防控风险。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把农户信用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依托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坚持底线思维,在用活用足金融工具的同时,全面防控金融风险。

典型带动,全面推进。优先选择农村金融基础较好、带动作用强的盐池县、彭阳县、平罗县等开展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加大对扶贫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主要目标。通过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创建活动,力争用2年—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精准扶贫金融服务电子化档案“一档一户”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全覆盖、有贷款意愿贫困户小额信贷基本全覆盖、“扶贫保”全覆盖、手机使用全覆盖、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全覆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扶贫政策体系更加高效,金融可获得性显著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达到1万元以上,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三不愁、四保障”,不让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掉队。

二、主要任务

(一)做服务器,把金融工具拿在手上。利用“互联网+精准扶贫”模式,以移动终端为载体,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夯实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基础。

1.建设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将普惠金融、智慧金融与智慧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依托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平台,构建覆盖全区的精准扶贫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可视化、实时、动态信息查询、展示和智能分析服务,为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提供服务、保驾护航。(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化建设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2.建立精准管理机制。对接人民银行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金融扶贫贷款统计制度和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系统,实现对对象识别、致贫原因、帮扶责任、脱贫措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资源配置及退出跟踪等方面的精准管理,做到事先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评估,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由“粗放管理”向“精准管理”“数字化管理”转变。(牵头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部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3.开发“宁夏精准扶贫APP系统”。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业态,开发APP系统,打造集融通、融资、融智、融商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统筹发展物理网点、自助银行、金融综合服务站和电子银行“四位一体”等服务渠道,向贫困户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普及金融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缓解农民“融资难”问题,改善农民生活品质。(牵头部门: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4.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推广应用APP。通过现场讲解、现场注册、现场指导、媒体宣传等方式,辅导贫困户使用APP,向贫困户提供科技、气象、就业、金融服务等信息。重点培养贫困户使用移动金融工具的习惯,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意识。针对建档立卡户提供微利通话、流量套餐,使贫困群众买得起、用得上,尽快摆脱贫困、富裕起来。(牵头部门: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电信公司、宁夏移动公司、宁夏联通公司及有关企业;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5.扎实推进“金惠工程”以及金融知识宣传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全面实施“金惠工程”项目,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快金融知识普及,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长期、定期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情况调查,动态掌握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和需求,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发挥12363投诉咨询热线作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的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扶贫办等;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编普惠网,做到金融机构覆盖乡镇,基础金融服务覆盖村。充分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引导各类型机构和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构建接地气、普惠型的服务网络,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服务。

1.发展政策性担保网络。注重建立政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伞状担保体系,打造与银行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广覆盖的担保网络。有条件的地区组建政府出资为主、独立的、专注于农业的全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鼓励各市、县(区)多渠道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担保资金池”,大力支持、积极指导各市、县(区)担保公司(平台公司)业务工作,确保良好运行,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2.培育村级互助担保基金。以村为单位,以适当整合的涉农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户自愿出资为主导,以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培育发展村级互助担保基金。发挥村级领导班子熟悉当地村民情况的优势,成立由两委班子代表、党员代表、大学生村官、“两支一扶”人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筹措、日常管理及风险防控。行政村将互助担保基金存入合作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根据市场具体情况确定放大倍数,为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发展产业提供信贷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厅、扶贫办;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充分发挥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平台作用。总结全区各地互助资金试点经验,推进贫困村互助资金增资扩面,保证贫困村互助资金规范管理。利用互助资金平台,探索提高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效能,使其成为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为贫困地区贫困农户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推进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全覆盖。全面推广彭阳县实现每个行政村建立村级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做法,按照“大村建服务站、小村建便民点”的基本原则,加快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取款、汇款、转账、缴费以及金融知识宣传等基础服务,到2018年,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惠农、支农、存贷一体功能的银行卡,提高农户银行卡使用率;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畅通资金汇划渠道。(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配合部门: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在贫困村增设网点和电子机具力度,加大对老旧ATM机、POS机的淘汰和新型智能设备的投放,提高单点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基础金融不出村、综合金融不出镇”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对已解决基础金融服务的行政村,进一步改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以流动营业网点、流动服务车等多种形式,为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提供服务。(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配合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扩展电子支付渠道,丰富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加快金融IC卡非接触式受理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安全单元、支付令牌等创新技术,提升金融IC卡近场支付非接触式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配合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和国库服务基层水平。扩大基础现金服务覆盖面,加大反假货币宣传力度,探索开展人民币防伪反假宣传的新途径,建成各金融机构内部统一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加强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实现小面额现金供应主办网点覆盖所有乡镇和重点行政村。拓展国库直接支付政策惠农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开办“财政+国库+助农取款点”的惠农资金“直通车”业务。组织开展“送国债下乡、助农民理财”等活动,将国债销售额度适度向市、县(区)、乡(镇)、村倾斜,延伸国债现售柜台,提升农民购买国债的便捷性。(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8.扩大农村保险服务网点覆盖面。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县域和农村地区保险经营网点,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林技术推广、生产管理、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牵头部门:宁夏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建立交桥,把农村产权推到市场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农村产权确权、分置、活化为核心,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引导农村各类产权有序流转,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

1.设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在每个县(市、区)设立事业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指导县(市、区)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农村产权流转实行免费服务。(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农牧厅;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探索流转农村各类产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依托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探索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四荒”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设施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经登记备案的大型农机具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各类农村产权的流转业务。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稳步推进、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好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流转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林业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推进农村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广平罗县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稳妥推进金凤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总结完善青铜峡市叶盛镇五星村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验,探索形成“保底股金+打工收入+盈余分红”的农民增收新模式。加快推进草原确权登记试点,扩面推开。围绕优质粮食、草畜、瓜菜、枸杞等特色优势产业,深入开展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服务组织、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机制上实现创新突破。结合产业精准扶贫,选择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开展农业项目资金投改股试点,有效提高农业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牵头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林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筑信用魂,把信贷支持落到户上。通过深入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抓好信用示范市、示范县(区)及示范村建设,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提升农村社会风气,增强贫困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

1.完善扶贫开发主办银行制度。深入推进《金融助推宁夏脱贫攻坚行动计划》项目的有效开展,规范扶贫开发主办银行筛选、管理、激励、考核等环节,完善支持配套措施,有序增加扶贫开发主办银行数量,发挥扶贫开发主办银行牵头服务和协调沟通作用,充分调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的积极性。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推广“养殖通宝”“网络通宝”“益农贷”等专项信贷产品,探索向全区范围推广实施。(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做好建档立卡户评级授信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方案。各市、县(区)政府牵头,成立由县(区)扶贫部门、乡镇、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以及县域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评级授信小组或村级信用协会,充分发挥熟人社会信息优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信用级别符合授信条件的贫困户,银行按信用评级等级对应的授信额度给予相应授信。(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扶贫办;配合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3.加快扶贫小额信贷扩面增量。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向有发展能力、发展意愿、贷款需求、收入保障、诚实守信和生产经营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3年内继续享受5万元以下扶贫小额信贷基准利率贴息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对以前进入信用“黑名单”的贫困户进行认真识别,分类释放。对不属于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农户,采取减息收本等措施,在清偿贷款本金后,重新评级授信。对担保人进入“黑名单”的,本人愿意偿还担保责任应承担贷款的,先解除黑名单贷款限制,放宽参考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标准,重新评级授信。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向激励机制。(牵头部门:自治区扶贫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4.进一步深化“扶贫保”工作。坚持贫困户自愿投保,扶贫资金保费补贴,提供“一站式菜单化”服务,用商业保险的办法,兜住因病、因灾、因意外返贫的底线。做好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降低保险费用、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和贫困户保险意识。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发挥保险增信作用。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逐步降低政府补助比例,引导鼓励农户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牵头部门: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扶贫办;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金融工作局、葡萄产业发展局、妇联、残联,各保险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5.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鼓励支持市、县(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设立一定规模扶贫产业担保基金,部分可用于风险补偿。自治区分3年筹集10亿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补助到地级市,市本级可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以扩大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规模,增强担保实力,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贫困县(区)、贫困人口迁入区后续产业发展。健全完善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金放大倍增效应,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良性运行。(牵头部门: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农牧厅、金融工作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打组合拳,把金融工具链接在产业链上。坚持以金融工具支持产业发展,发挥好“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功能,打好财政、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组合拳”,引导金融资源向产业集聚。

1.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用足用好扶贫再贷款资金,健全挂钩机制,优先和主要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扶贫小额信贷模式”“互助资金创新模式”“互助担保基金模式”“东方惠民小贷公司微贷业务模式”“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模式”“商业保险保障模式”“蔡川模式”“农机具租赁”等创新经验,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发展订单农业融资、产业链融资和保单质押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围绕“1+4”特色优势产业,综合运用直接补贴、贷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实物租赁、农业保险等方式,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方式。(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2.全面提升和推广金融扶贫“盐池模式”。以产业支撑、信用评级、财政引导、担保跟进、银行支持、保险护航、风险防范和党建保障为主要任务,把行政资源、金融资源和市场资源有效衔接互动起来,对金融扶贫“盐池模式”进行不断巩固和总结提升,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形成更加管用、更加便利、更加有效的支农惠农便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深化移民搬迁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做好扶贫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与扶贫搬迁融资需求对接,完善信贷管理,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严格贷款用途,确保贷款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借助不断深化的闽宁东西合作机制,加快金融资源倾斜配置力度,放宽来闽宁创业企业融资准入门槛,积极支持闽宁产业园区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金融支持闽宁脱贫攻坚示范。(牵头部门: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扶贫办建立由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协商、信息共享和风险防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工作原则上要在2018年3月份完成。2018年4月份之后,要巩固扩大经验成效,将示范区建设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示范区建设有头有尾、有始有终。(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各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支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宁夏设立区域性总部、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以及数据库、营运、研发、灾备等后援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在宁夏设立地方性保险公司、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等法人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加大对宁夏的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倾斜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信贷、债券、基金、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支持宁夏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宁夏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涉农龙头企业上市挂牌。支持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在保持市、县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按市场化原则,强化对辖内机构的服务和协同发展能力建设。鼓励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增设市、区和县域分支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工作。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范网点建设和完善网点功能,稳步发展涉农和扶贫小额贷款业务。(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建立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金融服务统计监测制度,完善涵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效果、信贷投放、信贷产品、利率和基础金融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动态跟踪监测各地、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为实施政策效果评估提供支撑。要运用信息技术完善地方金融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发布和成果运用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全区金融扶贫工作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统计监测分析数据,提高金融风险重大事件应急反应处置能力。(牵头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扶贫办,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开展定期评估。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示范区创建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调整,提高示范区创建的系统性和均衡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考核细则》,对每项重点任务、每个试点项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成效和存在不足,进行考核验收和评价。发挥信息中介和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市场化、动态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制建设,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实施。(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扶贫办;配合部门:各牵头单位,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强化政策宣传。依托金融有关双向评价奖励活动,大力开展新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动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以及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等公共宣传栏,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政策宣传,增进贫困群众对政策的了解。强化对县、乡、村干部金融知识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金融扶贫意识。要及时梳理、总结金融扶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营造良好的金融扶贫工作氛围。

(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各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建设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储银行宁夏分行、华夏银行银川分行、民生银行银川分行、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光大银行银川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盐池汇发村镇银行、原州津汇村镇银行、同心津汇村镇银行、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西吉汇发村镇银行、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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