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耕地轮作制度试点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农业部安排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等10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字〔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内农牧种植发〔2017〕66号),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对各试点盟市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种植业管理处、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农业遥感应用中心、草原研究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管理处。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落实、指导服务、督促检查、总结宣传等方面。(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自评打分。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本年度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总结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二)复核评分。农牧业厅考核工作组根据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的自评总结报告,对试点盟市进行实地复核评分。
(三)综合评分。考核工作组对试点盟市自评打分和复核评分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七条 评分标准。将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自评打分、考核工作组复核评分按权重进行汇总,其中自评打分占30%、复核评分占70%,计算出最终得分。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一)自评打分。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按照年度试点任务安排,完成对本年度耕地轮作制度试点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以备实地复核。自评总结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落实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报告中突出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要对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评分。考核工作组根据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自评总结报告,组成复合小组对试点盟市进行实地复核,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汇报,随机抽取乡镇村及农户开展座谈、入户走访、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盟市农牧业部门自评打分进行逐项核实。
(三)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在试点盟市自评打分、农牧业厅复核评分的基础上,通过加权汇总、打分排序,确定试点盟市考核等级。
第九条 评价结果。考核工作组按优、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试点盟市落实耕地轮作制度试点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同时,年底在呈报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报告中予以体现,并在今后的项目安排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各试点盟市农牧业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考核自评打分工作。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耕地轮作制度试点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