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已对东湖街道则水牌区域I区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东湖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址:东湖街道办事处(会龙大道边)
联系人:王腾
联系电话:88307816
附件:东湖街道则水牌区域I区块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及商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东湖街道则水牌区域I区块内国有土地上
住宅及商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提升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则水牌区域发展环境,推进则水牌区域开发建设,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提高土地利用率,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的四至范围为:东至会龙大道,南至昌盛公路,西至则水牌农贸市场通道,北至通道,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本项目需征收住宅、非住宅约89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6000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00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套房8995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层)1458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择房
1.安置用房房源
(1)本次房屋征收的安置用房为龙骧园高层安置房(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龙骧园高层
安置房为8526元/平方米;车棚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地下或者半地下车棚按前述标准核减100元/平方米。
2、安置用房择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被征收人按择房顺序号可以在公布的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用房;如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6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选择多套安置用房,安置用房总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80平方米(含);
(3)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户按两次计发);
3.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临时安置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予以补偿;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3%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网格奖。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加奖5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加奖。
(六)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择房后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